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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无小事,正确化解促和谐

2020-01-08 09:01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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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赖某与吴某系邻里关系, 2019年 8月的一天赖某正在所属的小区里散步,途经邻居吴某的房屋前,被吴某用绳栓着的看门犬咬伤,赖某想让吴某承担自己治疗的疫苗费,但此提议遭到了吴某的拒绝。

  鲁网1月8日讯

  案情简介

  赖某与吴某系邻里关系,2019年8月的一天赖某正在所属的小区里散步,途经邻居吴某的房屋前,被吴某用绳栓着的看门犬咬伤,赖某想让吴某承担自己治疗的疫苗费,但此提议遭到了吴某的拒绝。吴某认为自己家的狗已经用狗绳拴好了,肯定是对方招惹自家的狗,狗才会咬对方的,自己并没有过错,而且才擦破了一点点,不是很严重。一时之间,双方争执不下,闹得不欢而散。8月22日,赖某万般无奈之下来到所属辖区内的居委会寻求帮助,要求社区帮忙处理纠纷。社区了解事情经过后,认为可以交由社区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化解双方矛盾。经过双方同意,双方来到了济南市中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的手中。

  调解过程

  人民调委会的调解员认真接待了赖某与吴某,在了解事情经过后,认为这是一起损害赔偿纠纷,但是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员利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由于伤者赖某情绪十分激动,调解员首先和她进行了谈话,向其询问相关案情、了解她的具体诉求,初步分析了这起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赖某要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解决问题,万不可意气用事,造成其他不可挽回的后果。赖某认为自己出门买菜途经对方家门口的时候,狗无缘无故就大叫起来,扑过来咬伤了自己,自己并无任何过错。赖某提出吴某作为狗的主人,对自家的狗有监护看管的责任,狗咬伤了人,对方应该依法承担责任,起码要把打疫苗的费用给她,但是对方却一毛不拔,还说是自己激怒狗,才会导致狗咬人,这让赖某觉得不可理喻。调解员表示理解,并且稳定了赖某激动情绪。

  随后,调解员和狗主人吴某进行了谈话,向其了解事情的经过。面对调解员,吴某说自己也是一肚子苦水,他辩解道,他饲养的犬一直很温顺,没有咬过人,而且事发时已经用绳子拴好了,有可能是对方激怒了狗,才会被狗咬,与他无关。吴某说自己根本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费用,希望调解员能够主持公道,还自己一个清白。

  调解员在全面了解双方想法后,把双方召集在一起。调解员对吴某说,现在是法治社会,解决问题必须有理可据、有法可依,如果他没有任何过错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存在过失是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经过全面了解,赖某擦破了外皮,伤势并不严重。此案中,吴某身为看门犬主人,虽然已经把狗拴好,但是也应当知道把狗拴在人来人往的街道旁边,很容易发生意外,而且在听到狗叫声时应该及时喝止。何况双方都是退休的老邻居了,不要因为小事而伤了和气,所谓远亲不如近邻,要懂得相互体谅,若以后有什么困难,大家也可以互相帮助,没必要伤和气。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调解,让当事人清楚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应该承担的责任,最终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由吴某承担赖某打疫苗的费用,不再作任何赔偿,赖某也不再追究吴某其他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动物饲养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是否应该赔偿上的分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吴某饲养的犬只已经拴绳,但是作为主人应该妥善管理自己饲养的动物,以免伤及他人。吴某在人来人往的街道旁边拴狗,在听到狗叫声又未及时喝止,明显存在过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主人对饲养的动物应该采取安全措施,饲养动物不仅要遵守法律,也应有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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