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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凯说法】生活中常见的纠纷

2019-12-23 08:39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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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鲁网12月 23日讯记者:李晨李某55岁退休后,因生活需要,便去找了一份安保工作,某日李某就职的公司突然找到他要求他以及其他安保人员一起参加第二天的保安职业资格证的考试,李某服从安排,在前一天晚上加班的基础上第二天直接参加考试,考试分为笔试,体能测试。

  案情简介

  鲁网12月23日讯 记者:李晨 李某55岁退休后,因生活需要,便去找了一份安保工作,某日李某就职的公司突然找到他要求他以及其他安保人员一起参加第二天的保安职业资格证的考试,李某服从安排,在前一天晚上加班的基础上第二天直接参加考试,考试分为笔试,体能测试,在100m体能测试过程中,李某不甚体力,摔倒在地,胳膊因此脱臼并骨折,公司方表示不属于工伤,也不属于人身损害,不打算赔偿李某,李某因家庭困难,想找公司协商赔偿问题。

  问李某可以以什么理由来要求公司补偿自己。

  荣凯说法

  因为李某已经不属于劳动年龄,并且没有签合同,所以与公司并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务过程中,双方的过错情况来确定相应的责任。

  本事件中,在李某加班的情况下要求李某直接过去参加体能测验,从而导致李某骨折,所以李某可从这方面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我国《劳动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是因为自身的过错,导致自己受伤,那么,就应当由提供劳务方自身来承担损伤的后果。

  如果提供劳务者受伤害,是因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的过错造成,那接受劳务者应当对劳务提供者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劳务提供者在劳务过程中受伤害,劳务提供者和劳务接受者都有过错,那么,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简介

  孟某是一位跑运输车的工人,某日某公司找到孟某要求孟某将货物拉到指定地点,拉到指定地点后,孟某处于好意帮助公司卸货工人卸货,却不料吊车失灵,货物从空中砸下将孟某右腿砸伤。

  随后120赶到,孟某被紧急送往医院,公司派人跟随,并在住院前期交了两万元住院治疗费,但这些费用远远不够,但孟某情况紧急,只得自己缴费。现在孟某已出院回到家休养,找到公司想和对方协商,但对方并不处理。

  现孟某想通过诉讼解决,问应从哪方面来提诉讼请求。

  荣凯说法

  孟某如果想要提起诉讼,需要证明当时雇佣他的单位并没有明确己帮忙卸货,证明买方并没有明确拒绝孟某帮忙卸货后,可以从义务帮工损害赔偿的角度出发,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司赔付自己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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