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 > 法制频道 > 法制频道 > 阳光检察 > 正文

检察建议发出当天,双方握手言和

2019-08-21 14:56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2013年 8月,该装饰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承包了置业公司的一期商铺玻璃和铝合金门窗等工程,合同总价约为67万元。

   

  “谢谢你们!没想到,在检察院的帮助下,这么快就解决了问题,真是帮了企业大忙。”近日,某装饰公司负责人来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检察院,对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就在7月5日,该公司刚刚与一家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长达两年多的纠纷得到了解决。

  2013年8月,该装饰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承包了置业公司的一期商铺玻璃和铝合金门窗等工程,合同总价约为67万元。合同签订后,置业公司下发了开工通知书,要求装饰公司在合同约定90天的工期内尽快完工。然而,由于土建、装修工程与玻璃安装工程交叉进行,需要停工等待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直到2014年7月,装饰公司才全部完工,并交付给置业公司使用。置业公司分四次支付工程款41.5万元后,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据了解,该工程工期比合同约定多出了240余天,而装饰公司在幕墙、窗户安装的部分为非钢化玻璃,面积达69.8平方米,未完全按照合同执行。置业公司认为装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义务,同时工期延误给置业公司造成20万元的经济损失。装饰公司认为工程已经置业公司验收合格,且少量的非钢化玻璃安装并不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求。

  2017年1月11日,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置业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置业公司则向法院反诉,请求判决装饰公司赔偿置业公司损失43万元,同时将非钢化玻璃更换为双面钢化玻璃。

  经法院一审、二审,抚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置业公司支付装饰公司工程款29.68万余元,装饰公司在置业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对69.8平方米的非钢化玻璃自行承担调换费用。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却迟迟未能强制执行。

  无奈之下,装饰公司向江西省非公企业维权服务中心寻求帮助,该中心将案件线索移交到江西省检察院。今年6月,该院收到移交的民事执行监督申请后,将该案交办抚州市东乡区检察院。

  东乡区检察院分别联系两家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详谈,办案检察官发现,双方此前关系融洽,具有不错的合作基础,但是因为合同违约,导致双方对簿公堂。经了解,双方都有执行和解的意向,只是因为打官司产生了嫌隙而互不让步。7月5日,该院向东乡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进行执行调解,得到了法院的积极配合。

  在法检两院的共同努力下,两家企业负责人握手言和,成功达成执行和解,置业公司扣除一定金额作为违约费用,向装饰公司支付了27万元工程款。


初审编辑:李晨
分享到:
./W020190821539027290865.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