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2月12日讯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0日,年近不惑的赵明在父母催促之下成家,次年妻子诞下一子。但2017年6月,赵明突然向妻子提出离婚。其父老赵从儿媳处得知儿子可能有外遇,便开始跟踪儿子。他发现有一个姓王的女人和儿子多次一起吃饭,于是,老赵跟踪该女子并找到其住处。后来老赵在该女子所住小区张贴字报,对其 “小三行径”大肆辱骂。后王女士将老赵诉至法院,要求老赵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庭审中,老赵称王女士与其子的不正当关系导致了儿子赵明家庭破裂。同时,老赵对通过张贴字报方式辱骂王女士的事实表示认可,称其确实将写有谩骂、侮辱性语言的字报张贴在王女士家附近多个小区公示栏内,但表示其并非恶意诽谤,故拒绝道歉,也不同意支付王女士精神损失费。
荣凯说法
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对侵犯名誉权行为的认定,参照一般侵权行为之认定标准结合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特殊性,应考查侵权人有无因故意或过失,将不当言论传播于第三人,致使他人的社会评价因此遭到贬损,或减少其应受信任与尊敬等因素。本案中,老赵在字报中使用侮辱性语言,主观上有贬损王女士和降低其社会评价的故意,其在小区公示栏内张贴字报进而将不当言论传播,客观上也致使王女士的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故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田某与王某于2003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6日生育女儿王一。从2015年3月开始,田某发现王某经常在网上通过QQ及微信与从事卖淫工作的女人聊天,并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到卖淫女居住的地址进行嫖娼。2015年3月23日,王某自认意识到错误,向田某写下保证书。但王某写下保证书后,非但不改恶习,甚至变本加厉。田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于2015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院于2015年12月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田某与王某感情并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荣凯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