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 > 法制频道 > 法制频道 > 荣凯人民调解工作室 > 正文

【荣凯说法】生活中常见的纠纷

2019-12-27 09:05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陈女士和丈夫孙先生是军婚,孙先生是军人,前段时间陈女士发现丈夫出轨但并没有其他相关证明,但陈女士过不了心里那关,想与丈夫离婚,丈夫也同意离婚,但因孩子与房子的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两人婚内购买了一套房子,首付三十六万,陈女士付了其中二十五万元。

  鲁网12月27日讯

  案情简介

陈女士和丈夫孙先生是军婚,孙先生是军人,前段时间陈女士发现丈夫出轨但并没有其他相关证明,但陈女士过不了心里那关,想与丈夫离婚,丈夫也同意离婚,但因孩子与房子的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两人婚内购买了一套房子,首付三十六万,陈女士付了其中二十五万元,丈夫付了十一万元,房贷为共同还贷。婚后有两辆车,第一辆为双方出资购买,第二辆为陈女士单独购买,陈女士婚后与丈夫育有一子,孩子一岁半了。问:陈女士可以起诉离婚吗?离婚的话孩子怎么判呢?

  荣凯说法

可以起诉离婚,若陈女士提出离婚需丈夫单位团级以上领导出具相关证明,孩子未满两周岁女方条件允许下一般判给女方。关于军婚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一)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二)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三)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若离婚孩子可随女方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案情简介

刘先生几年前在村里买了一块地皮留有收据,在上面建了住宅,当时政府也发了他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村里去年要拆迁,属于城中村改造,目前拆迁已经暂停,现在村里人对刘先生买地皮的事不认账,要求刘先生再付一次土地使用权购买费用,并且要将刘先生一家赶出村里。而且多次在刘先生家门口闹事,在村中用拉横幅、广播等多种方式骚扰刘先生一家要将他们赶出去。问:刘先生要怎样制止村里人的行为?

  荣凯说法

可通过报警、起诉、请记者介入、调解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初审编辑:李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