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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办结1起公益诉讼案件

2019-08-21 14:51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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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你们的教育,我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母亲河’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我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

   

  “通过你们的教育,我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母亲河’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我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近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张全明(化名)在和解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据悉,这是南京市检察机关首例以和解协议的方式办结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长江流域的禁渔期。今年5月23日晚,张全明带着属于禁用渔具的三层刺网来到了长江南京段某处水域进行非法捕捞。

  该案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进行刑事审查的同时,将这一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给了民行检察部门。民行检察部门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张全明的行为破坏了长江南京段水产资源的正常生产繁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张全明非法捕捞渔获总量600余克。“张全明非法捕捞的渔获不多,给长江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较小,如果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主张生态损害赔偿,不仅周期较长,而且鉴定费用也将远高于当事人可能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额,这是不是最佳的处理方式呢?”在案情分析会上,鼓楼区检察院民行部门承办检察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经过认真研究,承办检察官提出了通过和解方式办案的思路,并找到了相关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参照该条规定,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之间是可以通过诉前和解的方式结案的。”承办检察官解释。

  确定工作思路之后,鼓楼区检察院民行部门承办检察官和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主动与张全明进行了沟通,围绕其行为性质、长江渔业资源重要性、修复方式等进行了全面阐释。在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张全明表示自己认识到了行为的危害,并愿意赔付1万元用于修复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资源。近日,张全明与该院签订了和解协议。

  签署和解协议后第二天,张全明将1万元生态损害赔偿款交到了鼓楼区检察院设立的专门账户,完成了赔付义务。该起案件的公益诉讼部分从立案到办结,只用了8天时间。该院将利用这笔赔偿款购买鱼苗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用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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