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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凯说法】生活中常见的纠纷

2019-12-09 08:33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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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9月 17日,高某给徐某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本人高某向徐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整,借款期为12个月还清,借款起始日2017年 9月 17日至2018年 9月 16日,此借款用于购买钢材生产材料款,本人有完全自主行为能力,愿负一切法律责任,此借据是本人自愿签署。

  鲁网12月9日讯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7日,高某给徐某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本人高某向徐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整,借款期为12个月还清,借款起始日2017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6日,此借款用于购买钢材生产材料款,本人有完全自主行为能力,愿负一切法律责任,此借据是本人自愿签署,未受他人胁迫。2017年9月17日,高某给徐某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徐某人民币现金款30万元整,收到银行汇款30万元,合计人民币60万元整,以上款项属实。

  徐某提供了2017年9月17日在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取款30万元的交易回单及向高某转账30万元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2019年9月19日,高某辩称其仅收到30万元银行汇款,未收到30万元现金,借据系其书写,收条上的签名不能确定是否为其本人书写。

  徐某想知道自己的这些证据能否追回借款?

    荣凯说法

  2017年9月17日,高某给徐某出具借款60万元的借据。对高某其仅收到30万元银行汇款,未收到30万元现金,收条上的签名不能确定是否为其本人书写的说法,可以申请笔迹鉴定,高某给徐某出具借款60万元的借据及收条,且徐某有2017年9月17日在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取款30万元的交易回单及向高某转账30万元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结合借据及收条金额,足以证明高某收到的借款金额为60万元。

  高某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返还借款,应负违约责任,应立即给付徐某借款60万元。

    案情简介

  孙某与黄勇于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2019年2月12日黄勇因病去世。黄勇去世时有与前妻所生的儿子黄立军、黄某,女儿黄立琴。2019年4月12日孙某(为甲方)与黄立军、黄某(为乙方)签订继承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为:一、黄勇去世单位给付的8个月工资及其它总计叁万元整归孙某所有。二、黄勇、孙某原先住的房子永久归孙某本人居住,但孙某没有所有权。三、孙某个人的抚恤金归个人使用,其它任何人不得干涉,其它方面孙某无权干涉。四、被继承人黄勇去世后留下的财产,由乙方用于办理被继承人后事,剩余部分由乙方均分。

  继承协议书上孙某在甲处签字,黄某在乙方签字,无黄立军、黄立琴签字。继承协议书未明确黄勇遗产内容。无充分证据证明黄立琴放弃继承黄勇遗产。

  现黄某想要知道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荣凯说法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黄勇去世后,其配偶孙某,儿子黄立军、黄某,女儿黄立琴,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的继承协议书中,未明确黄勇去世后留有遗产内容。

  在无充分证据证明黄立琴放弃继承黄勇遗产的情况下,原告孙某和被告黄某签订关于黄勇的遗产继承协议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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