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鲁网12月2日讯(记者:李晨)李某住某小区三楼,该小区一、二楼由某银行承租。2009年7月,该银行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银行利用李某房屋对应的临街外墙面挂上建设银行的招牌,每年支付租金5万元,从2010年1月1日起计算。银行按约支付了租金,并挂上牌匾。后小区业主委员会知道了此事,要求平分这部分收益。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对吗?
荣凯说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第7项规定,处分建筑物共有部分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除非事后取得全体业主追认,否则单个业主无权就共有部分进行处分。小区墙面均为全体业主所有,因此李某的收益应当为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情简介
李女士今年42岁,是一家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委派,到居民丁先生家干保。一天,在丁先生家擦玻璃时,她不小心从二楼窗台上掉了下来,导致手部骨折。丁先生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李女士找家政公司索要医疗费,却被告知“所签合同中规定,意外事故概不负责”。家政公司坚持不为其做工伤认定。
荣凯说法
李女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李女士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李女土受公司的委派到丁先生家进行劳动,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家政公司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如家政公司途期不申请,李女士可于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统等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至于李女士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所谓意外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