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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凯说法】生活中的常见的纠纷

2019-11-27 08:09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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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对徐某认定为工伤。

  鲁网11月27日讯

  

  案情简介 

  某电子公司销售员徐某,2014年11月19日被公司指派外出工作。徐某在外出工作途中,由于赶路而违章穿行,结果被汽车撞伤。交通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要求公司认定工伤,公司以徐某负主要责任为由不予上报。徐某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对徐某认定为工伤。 

  荣凯说法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徐某应当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况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处理不同。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能认定工伤;如果本人是主要责任,就不能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初,赵先生应聘到某食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对年终奖的约定是:“经考核合格,每月可领取规定数额的奖金,年终奖按实际履行月份所应分的规定数额领取。”2014年2月初,公司发年终奖时,赵先生等5名新员工分文未得。公司一主管告诉他们说,公司的员工手册有新规定:“凡新职工,当年无年终奖。”赵先生想知道:当合同约定与公司制度规定不相一致时,应以何为准?新职工当年可以领取年终奖吗?

  荣凯说法 

  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关于“凡新职工,当年无年终奖”的制度规定,因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相悖,当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此,赵先生等5名新职工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公司协商,若不成可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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