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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损害赔偿

2019-11-27 08:08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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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进入该购物中心时,虽临近当天营业结束时间,却仍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该购物中心在营业时间内对购物区域进行清扫工作,妨碍了消费者正常购物,也容易造成安全隐患。

  鲁网11月27日讯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3日晚上9点15分左右,陈女士在山东省某商贸有限公司购物中心购物时摔倒,造成她佩戴的翡翠手镯摔坏。陈女士认为,她摔倒是该购物中心店内地面积水导致的,并向山东省某商贸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索赔2万元,但经多次协调后,山东省某商贸有限公司购物中心仍拒绝赔偿,于是,陈女士找到济南市市中区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处理,陈女士要求山东省某商贸有限公司购物中心支付其翡翠手镯损坏的赔偿金2万元。

  调解过程

  济南市市中区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通过对该案件基本事实了解到,该商贸中心在营业时间内对购物区域进行清扫工作,妨碍了陈女士的正常购物,造成了陈女士遭受损失,但该商贸中心仍拒绝赔偿。在征得双方的同意下,调解员对双方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并且针对本案的赔偿事宜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女士在购买商品时摔倒致手镯断裂,商贸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陈女士进入超市购物时已明知超市工作人员正在进行清扫,陈女士却依然以较快的速度行走,最终摔倒致手镯断裂,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于是调解员与双方沟通,最终双方各退一步。综合比较陈女士、超市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双方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调查结果

  2019年3月14日,陈女士与山东省某商贸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双方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手镯品牌、人文等信息,酌定手镯的价格为7200元;

  2、在综合比较双方的过错程度后,该商贸中心承担75%的损失即赔偿陈女士5400元;

  3、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呈济南市市中区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存卷一份。

  案件点评

  陈女士作为消费者到山东省某商贸有限公司购物中心购买商品,该商贸中心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陈女士进入该购物中心时,虽临近当天营业结束时间,却仍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该购物中心在营业时间内对购物区域进行清扫工作,妨碍了消费者正常购物,也容易造成安全隐患。但该商贸中心未能证明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设置明示的警示标志或派专人看管,陈女士在购买商品时摔倒致手镯断裂,该商贸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且陈女士在进入山东省某商贸有限公司购物中心购物时已明知该购物中心正在进行清扫,陈女士却依然以较快的速度行走,最终摔倒致手镯断裂,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该购物中心的责任。(本网记者)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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