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1月25日讯
案情简介
小李和小陈在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因为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小李以双方感情破裂,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06年时,小陈的父母出资,以小陈的名义购买一套房屋,首付款为50万,贷款30万元。到了2010年时,贷款已经还清。小陈遂于2011年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小李对于房屋首付款是小陈父母出资,贷款由小陈父母每月偿还一事表示认可。
小陈主张这套房屋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小李则认为这套房屋是在夫妻婚后购买的,小陈父母的行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请求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房屋属于小陈父母对小陈的个人赠与,属于小陈的个人财产。
案件分析
小陈父母的出资行为属于赠与小陈个人还是赠与夫妻双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件点评
根据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的统一认识,我们发现该条规定的父母出资指的是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同时,结合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与赠与对象的明确进行衔接,以判断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图。如果父母全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可以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无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明确意思表示。
就此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进行区分。该条规定的是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属于部分出资时,如果父母没有对该出资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那么就会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在实务中,对于部分出资还是全部出资作出明确界定,才能正确适用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案当中,争议的房屋首付款是小陈的父母出资,贷款也是小陈的父母每月进行偿还,购买房屋的全部资金均由小陈的父母进行支付,因此可以认定小陈父母对于房屋属于全部出资,加上房屋登记在小陈名下,属于小陈父母对于小陈个人的赠与。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小陈的父母在出资时没有明确是对小陈个人的赠与,也可以认定该套房屋是小陈父母对于小陈的单方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其实,父母对子女婚后购房出资会成为离婚纠纷当中的争议焦点,除了不断攀升的房价导致年轻人无法负荷之外,父母在帮助子女购房时,碍于情面也不愿意表示出资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子女对于父母的出资视为理所应当,夫妻之间没有对于出资认识清楚,埋下了日后争执的种子。
因此,如何避免此类争议的发生,成了重要的问题。
我们建议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出资用途;
2、保留书面材料在父母为子女出资时,能够明确是借贷亦或是赠与,通过家庭会议的方式,对于出资的性质、用途、数额进行约定。
如果属于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则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可以的话,应当让子女的配偶一同签字确认。若是认为签订协议的方式会影响家庭关系,可以通过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予以处理。
在子女方面,如果属于向父母借贷的方式,应当告知配偶一方,明确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保留配偶对于该笔借款认可的证据。
反之,如果属于赠与的话,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对此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