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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凯说法】生活中常见的纠纷

2019-11-25 08:36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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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女士和丈夫去年离婚了,离婚时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欠债务也由男方承担,现在债主把秦女士和秦女士的前夫一起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鲁网11月25日讯

  案情简介

  秦女士和丈夫去年离婚了,离婚时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欠债务也由男方承担,现在债主把秦女士和秦女士的前夫一起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秦女士想问她是否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荣凯说法

  这是一个夫妻间的约定能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案例。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双方约定个人收益归个人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是有效的。

  但第十九条第三款还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首先,离婚时债务承担的约定是秦女士和其前夫双方自己做出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二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情或应当知情。

  所以如果债主起诉的债务确实发生在秦女士和其前夫的婚姻存续期间,那么秦女士是不能免除责任的,但是秦女士承担的责任事后可以依据其二人的离婚协议向秦女士前夫追偿。

  案情简介

  孙女士与曹先生于2011年结婚,姑姑给孙女士10000元作为贺礼。孙女士与曹先生于2013年生育一女孩,不久曹先生与另外一女子王某共同生活。孙女士借债共计1万元。2015年,曹先生去世,经查,曹先生与王某有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另外,2013年曹先生通过继承的方式,继承了父母遗产,得到家乡的房屋一套。

  现孙女士咨询曹先生的遗产该怎样继承?

  荣凯说法

  首先,孙女士姑姑赠与的10000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曹先生继承父母房产套为夫妻共同财产, 孙女士有其中一半的权利。而曹先生与王某的共有财产,属曹先生个人所有的是1.5万元。孙女士所借1万元为共同债务。王某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

  如果曹先生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王某,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曹先生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的才归王某。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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