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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凯说法】生活中常见的纠纷

2019-11-22 12:08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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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11月 22日讯案情简介成波手机专卖店位于某市中央大街,是当地有名的品牌手机专卖店。年初,为彰显诚信经营,吸引顾客,成波手机专卖店的橱窗上贴出了“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

  

  鲁网11月22日讯

  案情简介

  成波手机专卖店位于某市中央大街,是当地有名的品牌手机专卖店。年初,为彰显诚信经营,吸引顾客,成波手机专卖店的橱窗上贴出了“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春节期间,吴某决定购买手机孝敬双亲,购买手机后,吴某在家中为父母演示手机的使用方法,谁知该电话拨号键不能使用,手机根本无法拨打电话。吴某遂找到有关部门对该手机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产品为假冒产品,吴某想要求成波手机专卖店履行其“假一赔十”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荣凯说法

  成波手机专卖店发出的单方允诺是其真实且自由之意思表示,且吴某确实达到了符合该允诺之债发生的条件(即购买到假冒产品),故该允诺有效,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成波手机专卖店应当对吴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如下: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某企业招用农民工,劳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八百元,每天加班四小时,加班费另算。一个月后,职工们感觉实在太累,纷纷要求不再加班。然而,厂方以有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不允许,声称不加班就要职工支付违约金。职工们想争取正常的工作时间。

  荣凯说法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该企业利用职工挣钱心切,不熟悉法律的弱点,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定日加班时间四小时,比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三小时还要多一小时,显然是违法的。违反法律的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建议提请劳动仲裁。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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