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1月22日讯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7日,崔先生驾驶小型汽车,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时,与杨女士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无人受伤、两辆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东省公安厅高速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历城一大队事故认定,崔先生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崔先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女士无责任。杨女士为维修车辆花费共计7800元,杨女士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如今A保险公司已将车辆维修费7800元全额赔给了杨女士,因在上述交通事故中杨女士无责任,崔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所以A保险公司要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要求崔先生赔偿车辆维修费共计7800元。A保险公司通过电话联系到崔先生,并且向其说明了:因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应当赔付车辆维修费7800元。崔先生一开始答应了赔钱,但是一直拖到2019年8月。于是A保险公司找到了济南市市中区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通过对该案件基本事实的了解,并且通过查看当时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崔先生确实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是崔先生称杨女士修车花费太多,与事实不符,因此拒绝赔付。在征得双方同意下,调解员对双方进行法律知识普及,针对本案赔偿事宜进行分析。A保险公司向调节委员会提交了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崔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证明杨女士同意将向崔先生追偿的权利转让给A保险公司;3、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维修车辆花费共计7800元。调解员通过查看以上证据,向崔先生说明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从事实上或法律上来看,崔先生应当履行赔款义务。人民调解员与双方沟通,最终双方各退一步,并且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2019年9月6日,A保险公司与崔先生签订调解协议,大体内容为:1、崔先生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A保险公司赔款6000元;2、崔先生若逾期未将6000元打入A保险公司银行账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额外支付A保险公司违约金1万元,同时A保险公司可以向B人民法院起诉。3、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济南市市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留档一份。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崔先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造成杨女士车辆受损,因此崔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A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给杨女士车辆维修费,因此A保险公司依法取得向崔先生代位求偿的权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崔先生应当向A保险公司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