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 > 法制频道 > 法制频道 > 荣凯人民调解工作室 > 正文

【以案说法】​女子查出怀孕当天被辞退!

2019-11-11 18:56 来源:鲁网法制频道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用人单位进行招聘时,为了招用合适的劳动者,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劳动者违反告知义务,尤其是存在欺诈行为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鲁网11月11日讯  2019年1月5日,樊女士入职物业公司,月工资3570元;2月20日早上,樊女士在家用验孕棒检查发现怀孕,准备去医院就诊并向经理请假;没想到经理不准许,双方就此争论了一会;下午4点,樊女士被告知不用再上班。
    用人单位进行招聘时,为了招用合适的劳动者,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真实地告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履行的。对于劳动者违反告知义务,尤其是存在欺诈行为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隐瞒婚育情况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是樊女士在入职前的确是不知道自己怀孕,所以不存在樊女士故意隐瞒婚育情况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以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合同法》更是规定了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初审编辑:李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