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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护航“健康中国”

2019-10-18 13:34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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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17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鲁网10月18日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10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三部门决定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我国食品安全形势如何?检察机关针对跨地区、跨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采取了哪些具体举措?此次专项行动与以往最大不同之处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杨红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吴利雅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三条工作主线引领专项行动方向

  “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依然复杂严峻。”杨红灿这样形容。结合当前食药安全形势,三部门开展了本次专项行动,明确了“圈出案件查办的重点区域和品种,行政执法要依法处罚到位、执行到位,连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强化刑事打击力度”这三条工作主线,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吴利雅介绍,本次专项行动中,药监系统将通过加强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强抽检监测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完善制度机制等措施护航药品安全。同时,抓紧完善与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配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推进行刑衔接和食品药品公益诉讼机制建设。

  “本次专项行动重在案件查办,聚焦大要案查处,突出落实最严厉处罚,真刀真枪,动真碰硬,对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说‘不’。”杨红灿介绍,市场监管部门将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时,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主动与检察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和回访、专业标准领域技术支撑以及交流学习等衔接工作机制,将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有效对接,全面提升危害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能力。

  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绝不手软

  近年来,“网红食品”备受追捧,出现一些现场直播、网红代言等电商新业态,但其中鱼龙混杂,如何保障“网红食品”吃得安全放心?

  杨红灿说,电商第三方平台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对“刷单”“假评论”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面对食品药品领域频现“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检察机关如何“见招拆招”?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郑新俭表示,食品安全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等相继修订和颁布,都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郑新俭介绍说,检察机关在积极推动相关法律落地实施,同时也要依法发挥刑罚功效,加重违法犯罪成本。检察机关在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的同时,一方面,对于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切实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并加强立案监督,防止侦查机关有案不立;另一方面,对于审查起诉中发现不构成犯罪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此外,检察机关还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违法犯罪者付出沉重代价。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检察机关依法就主刑和附加刑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对严重犯罪的,提出不适用轻缓刑、免刑,宣告从业禁止令等建议,配合法院追缴违法所得、收缴作案工具等。对法院判处轻缓刑、免刑不当的案件,坚决提出抗诉,加大惩治力度。

  围绕群众关切筑牢安全防线

  2018年,“疫苗事件”引爆舆论。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二次会议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对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吴利雅表示,各级药监部门正在扎实开展相关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法律要求落地实施。

  谈到备受关注的“疫苗安全”问题,吴利雅说,药监局切实强化疫苗药品监管执法,在严厉打击疫苗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要处罚相关责任人,追责到个人。要与相关部门联合采取诚信惩戒措施,对违法者实行行业禁入。

  没有全民健康,如何实现全民小康?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还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随着电子商务、物流网络的快速发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特征,例如犯罪产业链条长、跨区域作案日益增多;共同犯罪比例高,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更加精细;网络犯罪趋势化明显,全面查处打击难度不断加大。

  北京市检察机关就曾在一起销售假药案中发现,某物流公司存在未履行实名制要求、未严格开箱验货等问题,容易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随后,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促使涉案公司规范运营管理,有效预防犯罪跨区域滋生。

  如何破解“钻空子”,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线?

  “不放过案件中的疑点,严厉打击漏网之鱼。”郑新俭在发布会上介绍,一是深挖产业链条线索,追捕追诉遗漏同案犯。二是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帮助个人、企业提升安全守法意识,及时堵塞制度管理漏洞。三是持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形成更强工作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联合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不仅细化了工作协作机制,还解决了证据、管辖方面的问题。四是依托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探索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跨区域协作。例如,北京、上海成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刑事案件,推动实现同案同诉同判。

  记者:李晨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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