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你们,要不偿还8.2万元的事,我可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啊!”近日,家住湖北省安陆市的阳立峰,专程从家来到河北省临西县检察院,向帮助他抗诉的干警表示感谢。
事情原委还要从8年前说起。2011年5月,阳立峰以分期付款方式,在临西县某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了一辆散装水泥车。合同约定,首付10.2万元后,剩余17.72万元款项要在此后的18个月付清。2012年4月,阳立峰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期缴纳尾款。2012年7月,该融资租赁公司见其不能履约,遂委托开元公司将阳立峰购买的车辆扣留并收回。至此,阳立峰依照合同约定,共计拖欠尾款8.2万元。阳立峰认为车辆被收走了,所欠款项自然一笔勾销。所以他不仅没有找融资租赁公司完善事后手续,也没让他们出具任何证明。2015年7月29日,开元公司又将该车转让给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9月,融资租赁公司向临西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阳立峰支付所欠8.2万元。法院受理后,在通知书未能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阳立峰没有前来应诉。法院遂作出判决,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请求。
直到2018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阳立峰才发现自己的银行账号被封,如梦初醒。2018年8月,他来到临西县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临西县检察院受理后,立即派人前往湖北调查。干警以其购买的散装水泥车为线索,走访多家部门调查取证,还原事实,并将相关证据上报邢台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19年5月,邢台市检察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为由,要求法院依法再审。经审理,法院认为开元公司将车辆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用于偿还阳立峰拖欠的欠款,遂作出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融资租赁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