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不知道电捕鱼代价这么大,人被判刑不说,经济上还要受罚,真不划算!”唐某大实话里全是后悔。
2018年4月的一天,唐某从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长江大堤幸福闸处逆流而上,采用电力方式捕鱼。当日23时许,唐某被松滋市水产局渔政执法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遗留的电捕鱼工具及各类渔获物共计33.15公斤,包括鲢、鳙、草、鲫、蒙古鲌、鲇、鳜等鱼种。2018年5月,唐某到公安县公安局埠河派出所投案。
2018年12月,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支持该市检察院提出的公诉意见和全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对刑事部分判决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责令唐某在电捕鱼水域投放成鱼132.6千克、幼鱼31853尾;评估费用6000元由唐某承担。
“刑事案件的办理固然重要,但鱼类损失对长江生态环境和鱼类平衡的破坏更需要修复。”判决生效后,松滋市检察院立即跟进,经充分释法说理,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愿意积极弥补。
“今天举办这个活动的目的不仅是要让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以身触法的严重后果,增强法治意识,同时也是给所有人上一节生动的普法课,希望大家能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共同守护我们松滋的绿水青山,共建‘山水绿城’松滋。”办案检察官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