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竹浆产生的废水中含有危险废物,需要进行环保处理。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将危险废物直接排入河中,不仅破坏水生态,还触犯了刑法。在福建沙县,王某等3人为谋取不当利益,竟然将生产竹浆过程中产生的烧碱溶液直接排入河中,严重污染了环境。
2017年1月,王某与康某决定租用沙县某村的一个闲置竹浆厂,共同生产经营竹浆。同年2月,王某雇用工人利用厂区内原有的四个水池,使用烧碱溶液浸泡竹片生产竹浆,并安排工人王某某铺设排污暗管。王某某等工人于晚上或凌晨时间,通过暗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处理的烧碱废液直接排入沙溪河内。
2018年6月,沙县公安局联合环保局、生态综合局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暗管偷排烧碱废液。工作人员从现场提取四瓶水样,经检测,pH值均大于12.5,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上述烧碱废液属危险废物。
2018年6月,王某、康某到沙县公安局投案;王某某在现场检查时被抓获。日前,经福建省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等3人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