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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办案实现有效监督?最高检:事前审查、事中监控、案后评查

2019-03-06 17:14 来源:法制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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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实现对案件办理的有效监督?3月 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在做客“新时代四大检察”网络访谈时表示,在案件统一管理的目标基本实现后,如何实现对案件办理的有效科学监督已经成为案管工作面临的突出课题。

 

  鲁网3月6日讯 检察机关如何实现对案件办理的有效监督?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在做客“新时代四大检察”网络访谈时表示,在案件统一管理的目标基本实现后,如何实现对案件办理的有效科学监督已经成为案管工作面临的突出课题。

  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开始于2011年底,初衷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7年多来,各地积极履行案管职能,较好地实现了这一目标。“接下来的工作安排部署,涉及到新形势下案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关系到案管工作全局和发展方向。”董桂文说。

  据介绍,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叠加新形势下,各地案管部门作为落实检察长和检委会宏观业务领导和管理的枢纽部门,被称作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办公厅”。

  “新时期,在统一管理的目标基本实现后,如何实现对案件办理的有效科学监督已经成为案管工作面临的突出课题。”他说,特别是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落实,检察权运行发生重大变化,在突出检察官办案独立性、减少内部监督管理层级的情况下,业务监管中公共事务更加集约,更加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枢纽,在业务贯通上下功夫,有效联系各方,发挥好业务协调运转、专门监督、统筹督促、决策参谋等作用,使检察长和检委会对检察业务的宏观管理得到具体落实。

  董桂文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专司检察机关业务监管职责的综合业务部门,案管部门自然成为落实检察长和检委会宏观业务领导与管理的枢纽机构,形象地说也就是检察业务工作的“办公厅”。

  他特别指出,案管部门的业务监管与之前的“三级审批”存在本质的不同。“三级审批”总体上是一种行政监管,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介入检察官的办案活动,决定检察官的办案结果,容易产生职责不清等问题,与司法规律存在不相符合的地方。而案管部门的监管总体上是一种业务监管,不介入检察官的实体办案过程,不直接决定和改变检察官的办案结果。

  董桂文表示,这种监管具体是包括:通过事前严把受理审查关;事中实时动态监控办案流程,及时纠正司法不规范行为;案后组织质量评查,对检察官办案质效进行综合评价,为促进规范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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