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因情况紧急需要被建议单位尽快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回复期限。
《规定》从规范送达程序、建立检察建议抄送制度、强化跟踪督促等三个方面,为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提供了制度保障。《规定》明确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宣告送达。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
在强化跟踪督促方面,《规定》强调,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建议时切实把问题搞准确、所提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规定》明确检察建议书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被建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对异议应当立即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及时修改检察建议书或者予以撤回,异议不成立的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