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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完善借贷合同分类和利率限制”

2018-12-28 14:24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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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6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其中“将借款合同一章区分经营性借贷和民间借贷”“对借贷利率实行上限限制”等意见较为集中。身为法官,特别希望能够在借款合同一章里明确区分经营性借贷和民间借贷。

 

  鲁网12月28日讯  12月26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其中“将借款合同一章区分经营性借贷和民间借贷”“对借贷利率实行上限限制”等意见较为集中。

  “2012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持续攀升,到2017年达到110余万件。这是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尽管草案审议报告明确说对民间借贷不作修订,多位与会人员认为,修订非常必要。

  陈海仪代表说,一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各种方式从事这些隐性地下放贷活动,签订霸王借贷合同、利滚利,这些方式损害了我们国家金融体系的管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社会治安的问题。因为高利贷产生绑架、非法拘禁等问题,对社会综合治理也产生了一些严峻问题。身为法官,特别希望能够在借款合同一章里明确区分经营性借贷和民间借贷。

  陈军、吕薇等多位委员持相同意见。吕薇委员说,无论出借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从事以盈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质的放贷,就应该界定为经营性借贷,而不是一般的民间借贷,经营性借贷必须由国家依法批准牌照。

  “现在民间借贷很多,但民间利率是没人管的。”贺一诚委员说,借款合同关乎到利息问题,如果按照澳门民法典的定义就很清楚,法定的利息3倍以上就属于暴利,合同无效,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这次民法典的订立中确定利息上限是很重要的条款,所以在民法典上必须将此章订立完善。

  陈军、吕薇等委员表示,利率上限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借鉴香港地区的立法模式,上限的具体标准不宜在民法典中明确,而是授权国务院或者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李钺锋委员说,民间借贷中的营利性借贷暴露出很多问题,极易引发风险,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亟须加以规范。他介绍说,截至2018年12月20日,以深圳市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为例,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共计221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合同为66件,占比接近三分之一。因而,有必要在合同编中对民间借贷中的营利性借贷作出专门的规范。

  审议中,与会人员对草案中制约霸座行为,但是没有对霸座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质疑。

  万鄂湘副委员长说:“高铁霸座行为涉及三层法律关系,两个合同违约、一个侵权。从运输合同来讲,霸座人有票要坐人家的位子,违反和铁路之间的合同,不按车票座位坐。对被霸座的乘客而言,铁路没有能够提供他应有的座位,霸座者侵犯了有票应该坐这个位置的人的权利。”

  “一个行为产生三重法律关系,这种行为在民法中如何承担多重责任,应该有一个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任条款。”万鄂湘副委员长认为,设计这个条款是为了制约霸座行为,但是没有对霸座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也就没有执行力,建议对这个问题重新设计。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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