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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2018-10-24 13:35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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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是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也是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遵循。检察事业进入新阶段、肩负新使命,检察机关应提高认识,厘清思路,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更多基层社会治理的检察元素,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生动更加精彩。

 

  鲁网10月24日讯  “枫桥经验”是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也是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遵循。检察事业进入新阶段、肩负新使命,检察机关应提高认识,厘清思路,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更多基层社会治理的检察元素,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生动更加精彩。

  形势判断上,处理好变与不变的关系。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枫桥经验”要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注入新的时代内容;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新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新需要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这是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认清的最大国情社情。二是当今社会已进入互联网信息时代,互联网不仅对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起到技术支撑和引擎作用,同时也颠覆了对传统模式内涵的认知,造成对传统模式效用的挑战,如对“矛盾就地解决”这一重要内涵中的“就地”概念在互联网时代就需要重新解释。三是当今社会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既不同于传统的乡土社会、礼俗社会,也还未达到高度理性、文明、法治的现代社会要求,而是处在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转型社会时期。四是当前检察机关处于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历史交汇期,司法理念、办案机制、职能定位、办案权责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需要根据变化的情况赋予新的内涵。

  价值理念上,处理好目的与效果的关系。一是通过便民、利民实际举措体现司法为民。借助“互联网+”平台作用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群众工作新方法,把传统做法与现代科技有机结合,整合“两微一端”、123远程接访等网上平台,实现一站式、预约式、自助式服务,深化检务办事“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获得感。二是通过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善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加强与律师、中介机构、专业人士等各种第三方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关切。三是通过提升办案和监督质效彰显司法权威。以公正司法为基石,司法办案与监督并进,提升司法公信力,让社会公众普遍感知、信任并发自内心地自觉遵从,从而增进和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

  内涵提炼上,处理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一是司法理念上,“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封闭时代已一去不返,要通过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在司法办案中实现“公正的可视化”。二是内涵扩展上,新时代“枫桥经验”已发展成为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参与力量共同遵循的实践范式,对公共治理具有一定普遍指导价值。三是应用范围上,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范围已不限于一地一域,而是应当在更广范围内深入推广应用。

  协同发展上,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一要体现人无我有的检察职能特点。立足“检察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代表”角色定位,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效用,扎实有效地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司法保护。二要发挥人有我优的职能比较优势。依法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强化未成年人全方位司法保护,着力将先行优势转化为领跑优势。三要突显因地制宜的地域特色。“枫桥经验”是基于本土文化而产生的社会治理模式,在传承发展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好司法现代化与纠纷本土化之间的矛盾。

  推广应用上,处理好能动与边界的关系。要立足检察职能。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第三方组织等各方在践行“枫桥经验”过程中,都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边界,各行其是,相互配合。检察机关同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在变与不变、传承与创新之间保持适度平衡。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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