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9月11日讯 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立法需要考虑相关法律多为原则性规定且补偿机制运行主要依靠自上而下政策驱动的客观实际。在法政策学的双重视角之下,着眼于法的工具性、合目的性以审视法律如何实现政策目标;立足于政策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以检视政策是否适合转化为法律。从生态保护补偿实践出发,综合利用法律、政策和合同(协议)等规制工具,建构一个多元、互补和勾连的生态保护补偿规则体系,才能保障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有效运行。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指导下,生态保护补偿的框架性立法应对生态保护补偿概念、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条件等核心问题作出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