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并将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办法将南京长江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根据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实行分区保护。
办法明确,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生产设施,以及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围垦、建设排污口以及其他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方向不一致的项目;在沿江重要湿地内建设破坏生态功能的项目,以及实施破坏湿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