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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法权构建 中的主体性原则

2018-07-31 13:3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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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要求确立网络隐私权在落实主体性原则方面的基础性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陈璞在《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中撰文指出:2012年以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性发展,进一步增强了网络空间法律规治问题的复杂度。从网络空间本质上的新颖性来看,前所未遇的问题在于:人类法权体系的主体性条件正在通过网络空间发生改变。这个变化背后的理论原点,就是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来,人类赖以进入现代性的主体性哲学。从这个点上深挖,有望开凿出一个能够覆盖全部问题的理论视角。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凸显了法律人格边界模糊和结构性不平等加大等问题,须在主体性原则的理论层次上才能有效处理。主体性原则是现代法权体系构建的根本原则,具体体现为“自由原则”的核心原则,以及“理性原则”和“人文原则”两个基础原则。网络空间的发展,开显了更高层次的人类自由——“积极自由”的可能性路径,同时也面临“消极自由”受到侵害的现实威胁,二者构成自由理论的内在矛盾。网络空间的层次性,错开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直接对立;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要求确立网络隐私权在落实主体性原则方面的基础性地位;网络空间的系统性,要求强化对算法的审查和监管。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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