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期(7月11日)的专栏文章中,笔者对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院向辖区内学校发司法建议,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的做法进行分析,结论是法院做法于法有据,并非一些人担心的“株连”。前几天,新华社报道,法院的建议得到学校积极响应,已有23名失信被执行人为避免孩子上私立学校受限,履行了总计140余万元的还款义务。
今天,接着说说执行的话题。向“执行难”宣战,各地执行力度加大,成效显著。对于履行法律义务,“老赖”能拖就拖,不出一些新招、狠招,他们是不会轻易掏钱的。出于对“老赖”的痛恨,只要能让他们就范,人们多会拍手称快。我理解这种情绪,也希望能多一些“对付”他们的新招、狠招。但有必要提醒的是,在法治社会,任何举措都不能背离法治。有些时候,有效并不意味着正当——要是规定“不还钱一律枪毙”,“老赖”还钱会更积极,但能那么做吗?当然不能。因为那样做,“老赖”付出代价之大,明显超出其行为恶性,是不正当的,有悖法治要求的“罚当其错”。
除了“罚当其错”,执行举措于法有据、不牵连无辜等,也是执行环节需要注意的。之所以做这样的提醒,是因为从现实看,有些举措本身值得商榷,而这些举措往往因为有效而被人“追捧”。不廓清其中是非,任其发展,容易产生背离法治的负面效应。
从笔者在网上看到的几则新闻说起吧。第一则,《对企业断水断电,“老赖”不淡定了》,从标题不难推测文章内容。单看这起案件,在“断水断电”的压力下,“老赖”还钱了,结果圆满。但“断水断电”的方式,真的可取吗?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除了有能力偿还债务而不偿还的,也包括有过暴力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等情节的被执行人。面对“断水断电”,未必每名“老赖”都能及时拿得出、借得到钱。一时拿不出的,“断水断电”中断了其正常经营,其利其害值得审慎思考。
第二则,《怕影响儿子考公务员“老赖”主动还款》,说的是儿子要考公务员,担心受自己“老赖”身份影响,于是主动还钱。事实上,儿子考公务员会受影响,只是“老赖”的想象,而非现实。在某一个案中,“老赖”因为认识到错误主动还钱,未尝不是好事,但这样的事件被拿来报道,一些人为此叫好,透露了媒体和部分人对“株连”正当性的认可。这是令人不安之处。
引发最大争议的,是《儿子今年考上北京知名大学,却差点因爸爸的一个举动无法被录取》的新闻,北京某知名高校拟录取一名浙江考生,发现其父是“老赖”,遂通知其尽快履行义务,否则会影响孩子录取。和上一则新闻中“株连”仅存在于“老赖”的想象中不同,这一事件中“株连”已是现实。我赞成限制“老赖”子女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但因为父亲是“老赖”而影响孩子上大学,我坚决反对。这是因为,上高收费学校是奢侈性消费,父母有钱是关键因素,而上大学在当下已是公民基本教育需求,能考上主要是孩子个人努力的结果。父母不诚信,孩子受教育权受影响,这种“株连”是法治必须摒弃的。
说上面这些,并非为“老赖”说话,他们必须为自己的失信付出代价,该还的钱也一分不能少。但怎样的代价是合理的,如何在惩治“老赖”的同时避免伤及无辜?这些,同样需要法治这把标尺量一量。
(作者系本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