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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司法保护 助力创新驱动

2018-07-09 16:2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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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加的形势下,近年来,山东法院一审案件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4%以上;2013年以来共调撤结案21402件,平均调撤率为69%;案件上诉率一直维持在30%以下,二审平均发改率为10%。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加的形势下,近年来,山东法院一审案件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4%以上;2013年以来共调撤结案21402件,平均调撤率为69%;案件上诉率一直维持在30%以下,二审平均发改率为10%。

  三组数据是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缩影,也是山东法院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增强司法保护能力的集中体现。

  打造精品案例 引领社会创新发展

  近年来,山东法院把实施知识产权审判“精细化管理、精品案审判”的“双精”工程,打造典型精品案件作为引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抓手,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精细化管理精品案审判工作的意见》,确立了“双精”工程指导思想及精品案审判的基本原则,通过妥善处理个案公正与一般公正、调解和判决的两个关系,以及把控庭前审判节点、强调庭审规范严谨、审慎确立裁判规则、重视裁判文书写作等四个关键节点,审理并打造了一大批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和指导意义的案件,实现了“小审判、大作为”。近年来,山东法院有十余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10大创新案件”“50件典型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打造典型案例最终目的是为社会创新发展确立规则,从而引领和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为此,山东法院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创新裁判规则、划定权利边界和确立行为准则四项重要功能,实现典型案件“物尽其用”。如在威尔德摩德公司诉慧邦汉默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在域外公司未举证其企业字号具有知名度的情况下,法院将被诉侵权方明知该企业字号且恶意进行攀附的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创新了裁判规则。在陕西银河公司诉山东天河公司“消防排烟装置”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对于专利权人已经“捐献”给社会的技术,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未予支持,划定了权利边界。这些敏感性强、影响面广的典型案例一经公布,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为社会发展与创新确立了行为准则。

  践行司法为民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为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针对性,山东法院不断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寻找司法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早在2013年,山东高院就组织辖区各中院,选择当地部分自主创新型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联系点”,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定期向企业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新动向和趋势,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先后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不断完善服务新举措。

  各中院也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色,不断完善司法便民利民举措,探索矛盾化解新方式。如淄博中院围绕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决策部署,对当地企业推行知识产权“一对一”、“网格化”服务模式,在商贸集中的周村“沙发家具城”、张店“义乌小商品城”专设两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站”,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接入纠纷协调,进一步延伸服务触角,提前介入矛盾纠纷化解,获得企业和商户一致好评。

  山东法院重视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努力追求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成功调撤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如山东高院调解成功的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了解到被告存在与著作权人合作的意向,不断加大调解力度,促使当事人搁置争议,达成一系列商业合作协议,实现了互利共赢的良好效果。

  山东法院还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实现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专家调解等多渠道、多元化协同解决纠纷,并借助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优势,与工商、税务、协会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联动调处机制,促成大批专利、版权关联案件的和解和调解。如潍坊中院通过与行业同盟协会对接,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动,借助行业内部力量,促成受理的47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促进了家纺行业的自律,规范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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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为了充分发挥联动调解机制的优势,2016年,山东高院与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了《建立专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成功搭建多元化解平台,为专门性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提供制度保障,从而有效推动了他们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用好专家制度 确保案件事实清楚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日益复杂,案件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为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事实认定难的问题,山东高院探索实行了两项借助专家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的有效制度。

  一是建立科技专家咨询制度。早在2012年,山东高院就与山东省科协签署了合作备忘录,聘请了包括两院院士在内的39名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为一些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智力支持和技术保障,并借助他们在专业方面的影响,为化解矛盾纠纷斡旋调解,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在“现浇钢筋砼楼板用空腔结构模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通过咨询技术专家,法院就解决了“下底有钢筋伸出”及“下底厚度大于模板厚度”是否构成公知常识的技术难题,为正确作出裁决打下坚定的事实基础。

  二是实行专家人民陪审员制度。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并解决技术事实认定难的问题,2013年,山东高院出台了《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通知》,要求辖区内各基层法院增选适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需要的专家型陪审员,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提高参审率,充分发挥专家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技术优势。济南、潍坊、泰安等中院近年来专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率均超过了90%。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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