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增的检察职能,必须要遵循法律监督规律,依法积极审慎推进,重点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积极有为原则。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对这一论断的生动实践,其价值目标就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必须把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大格局中去谋划,牢固树立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应尽之责、不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就是失职渎职的理念,通过完善多元化的线索发现机制、一体化的工作联动机制、专业化的办案机制、智能化的法律监督机制等,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落地见效。
二是坚持有限监督原则。相对于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等优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公益保护方面处于间接位次,应当通过程序性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履职,而不能越俎代庖。因此,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要分轻重缓急,宜选取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最急、最忧、最盼的热点难点案件,注重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办理一个案件、警示教育一片、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有效促进社会治理。在办案方式方法上,要秉持谦抑审慎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倒查,认真帮助行政机关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有分析、有对策且有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保护受损的公共利益。
三是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在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首先要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功能,能以诉前检察建议解决的问题,就用该方式解决,以节约司法资源。其次,诉前检察建议要及时跟踪问效,看是否具有可行性,发现检察建议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修正。针对行政机关执法难问题,检察机关要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共同研究应对之策。再次,当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职,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就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后,检察机关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执行活动等后续工作也要继续跟踪监督,直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实现。
四是坚持共治共赢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最大优势。在运用法治思维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也要运用政治思维,把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放在党委中心工作中去谋划和推进,做到与发展大局合拍,与党委中心工作同频共振。要主动向党委汇报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善于运用政治智慧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借助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破解工作难题。同时,要主动向人大提交专题报告,并适时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报告范围,争取人大出台支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意见。要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阐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意义,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目标是共同的,价值是一致的,只有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才能共同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作者为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