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0月18日讯(记者 李晨)近日,一名到湖北省宜昌市检察院上访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经过该院副检察长吴银桥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当场表示息诉罢访。当事人宜昌市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事后说:“上访六年,没想到检察院‘一语点醒梦中人’啊!”
罗某于1998年12月1日获得宜昌城区71个公共汽车便民服务站20年的站台管理及广告位使用权,并有权对广告位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和拍卖。此后,罗某与陈某签订《偿还债务合同书》,先后将其管理的24个公共汽车便民服务站及广告位使用权用于偿还陈某债务,陈某又将其中一处转让给苏某。在此后的几年中,罗某先后与陈某、苏某因便民站经营权归属及拆迁补偿等事由发生纠纷。因不服法院判决,罗某多次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均被驳回。2013年9月,罗某曾向宜昌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但未获支持,从此罗某开始不断上访。
“你与苏某的公汽便民站经营权归属纠纷并不复杂。经审查,你与陈某签订的《偿还债务合同书》,以及陈某向苏某转让的服务站经营权均有效,据此我们认为宜昌中院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作出不提请抗诉决定。上访六年,花费这么多精力,难道只因一个公共汽车站的广告位使用权?”负责接待罗某来访的吴银桥问道。
“吴检,市检察院作出不提请抗诉的理由,六年前就给我讲过了。但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我与陈某的官司明明胜诉了,可法官为啥不确认我们之间的《偿还债务合同书》无效?”罗某提出了自己的疑惑。
陈某曾以罗某未履行合同为由,向宜昌市西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时希望法院判决自己享有涉案站台16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法院虽判决驳回了陈某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获得拆迁补偿的诉讼请求,但对《偿还债务合同书》的效力问题并未作出认定。
问题的症结找到了。罗某的心结在于他认为自己既然已经胜诉,那么《偿还债务合同书》就应当无效,法院为何还判决自己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是因为他的诉求均和你们签订的《偿还债务合同书》相违背,这说明法院始终认同《偿还债务合同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之所以在判项中没有提及《偿还债务合同书》的效力问题,是因为诉讼请求中从来都没有涉及这一问题。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告什么理什么’,你们都没有提到此问题,法院自然不会把这个问题列进判决。”吴银桥进一步解释道。
“那我的合法权益就无法主张了吗?按陈某的说法,我24个广告位13年经营权才能抵70多万元的债,这明显不合理啊。”
“既然《偿还债务合同书》有效,你就应该依据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合同中不是约定合同届满后,陈某以实际收益与你公司进行结算抵扣债务吗?合同现在已经到期,你可以要求陈某与你公司进行收益清算,如果你认为清算结果显失公平,可以就此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来如此!以前都怪我总是纠缠于我胜诉了却吃了亏,要抗诉,是我态度不好,听不进检察官的解释。这下好了,我明白接下来该怎么办了。感谢您的耐心解释!”
一起上访六年的案件,在吴银桥的释法说理中圆满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