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随着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开展,提前介入侦查机制的运行有着应然与实然优势。
提前介入侦查机制运行的应然优势
提前介入侦查机制运行的应然优势包括两方面:
符合刑事司法实践的工作机制。提前介入侦查机制的形成源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协同工作需要。同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裁判证据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检察官及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取证活动,既可以有效弥补侦查人员在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和对裁判证据标准的生疏,为案件的取证提供思路和意见,又可以通过亲历侦查取证活动及时发现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对可能存在的不当之处及时指出纠正。我国的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源于司法实践,是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工作机制,与检警一体化国家的检察指挥侦查模式存在区别。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不会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权责范围产生本质影响。
符合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模式的价值预设。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工作模式。从内容上看,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的工作主要是引导取证和侦查合法性的监督两方面,这也正是捕诉一体的基本价值预设。介入侦查取证过程全面掌握侦查阶段的证据情况,针对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可以从源头上把好证据关口,防止不当侦查取证行为污染证据源。
提前介入侦查机制运行的实然优势
提前介入侦查机制运行的实然优势包括以下两方面:
基于整体系统的视角引导取证。提前介入侦查机制中,检察官引导取证的视角将拓展为案件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并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及时性给予更多关注。捕诉一体模式有助于承办检察官较早地运用审查起诉的思维指导案件侦查取证工作,督促侦查部门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时机。以公诉的证据标准引导取证,不仅是《意见》对介入取证的引导要求,也是检察官基于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考虑的必然结果。
掌握有利的动态侦查监督时机。捕诉一体模式使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的侦查监督工作不再处于分散薄弱状态,加强了侦查监督的力度,使检察官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一是捕诉一体模式将补强对侦查的合法性监督,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二是捕诉一体模式下,检察官的权责得到最大程度的纵向延伸,有效提高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提前介入实际上是一种新型侦查监督模式,不同于静态、事后、被动的监督方式,而是检察机关基于自身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深入侦查取证活动之中,并对侦查取证活动实施同步、动态的监督。
完善提前介入侦查机制运行的构想
捕诉一体模式下,提前介入机制可从以下方面完善:
规范引导取证的内容和范围。引导侦查取证是侦查监督的延伸,要正确把握提前介入侦查的度。在捕诉一体模式下,要通过规范的形式确立提前介入侦查的程度,为检察官提供行为指引,也为介入机制的常态化运行提供保障。
探索有效可行的动态侦查监督方式。侦查合法性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侦查监督的难点和薄弱之处。因此,运用捕诉一体模式带来的优势,提高侦查监督的可行性和约束力,是把握提前介入侦查时机改善侦查监督效能的关键。在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直接目的在于确保证据的收集依法进行,保障诉讼各方主体的诉讼权。要实现这一目的,侦查监督必须围绕办案进行。检察官在提前介入侦查时,依法监督的对象是个案侦查活动,监督主体如果不提前介入到具体的侦查环节中,便难以及时发现和确认违法侦查行为,也就难以真正有效地实施侦查监督。证据的收集是动态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一定能够通过静态的文字或图片展现。因此,侦查合法性的监督应当更多通过旁听讯问、亲临勘查现场等亲历性工作实施,而不能局限于翻阅已形成的静态文字或图片材料。
建立介入效果的评估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客观而适宜的评价标准来衡量检察官的介入工作,既符合捕诉一体模式下员额检察官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也是督促检察官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评价标准应以办案效果为重点,服务于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检察官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开展介入侦查工作,只要能实现个案的引导侦查取证和诉讼监督目的,就无须追求形式上的机械固定。因此,笔者认为介入成效的标准应以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主要依据,而不宜对具体的工作形式进行格式化要求。简而言之,案件起诉指控的事实得到判决的支持,定案的证据得到法庭的采信,即可说明检察官较好地完成了工作,实现了提前介入侦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