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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商标被抢注的法治观察

2019-09-05 14:28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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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简称《哪吒》)出品方光线传媒,从8月 9日开始,一口气提交了1818个商标注册申请,除了部分没有显示商标名称,其余有名称的几乎均与《哪吒》电影有关,如魔童哪吒、殷夫人、敖丙等。

  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简称《哪吒》)出品方光线传媒,从8月9日开始,一口气提交了1818个商标注册申请,除了部分没有显示商标名称,其余有名称的几乎均与《哪吒》电影有关,如魔童哪吒、殷夫人、敖丙等。此举引发不少争议,业内担忧,光线传媒这样抢注商标可能涉嫌违反商标法。

  总票房突破47亿、中国影史票房总榜第二名、一口气注册近两千个商标,《哪吒》爆火后,光线传媒这种“不按套路出牌”的方式确实容易让人产生各种猜疑和争议。一方面,有人质疑,“哪吒”作为中国传统神话人物能否被注册成商标;另一方面,也有人对光线传媒此举持肯定观点,认为这是影视行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志。光线传媒此举究竟该如何评判?笔者以为,还是要用“法眼”观观看。

  首先,“哪吒”“孙悟空”“白娘子”,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神话人物到底能不能被注册成商标?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法律并不禁止使用神话人物注册商标,但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社会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再从其他将神话人物注册为商标的实践来看,只要不存在法律所禁止的情形,诸如“哪吒”“孙悟空”等神话人物是完全可以被注册成为商标的。

  但即便如此,光线传媒此次申请注册的近两千个商标,也不一定都能顺利通过。光线传媒此次申请注册的商标,主要是围绕与《哪吒》电影有关的人物或内容进行的,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毫无疑问,《哪吒》电影中创作、设计的部分人物角色或内容,应当属于可单独使用作品的范畴。

  再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人民法院按照该规定第19条进行审查。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所以,此次光线传媒申请的与《哪吒》有关的商标要想顺利通过,不仅需要商标审核机构进行程序和内容上的审核把关,还需要相关著作权人对其进行授权或许可。

  此外,也有人担忧,光线传媒这样突击式的注册有恶意抢注趁机牟利之嫌。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无法确定光线传媒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我们不能仅凭注册数量多少或注册时机早晚来对这一行为进行主观评判。相反,光线传媒的这次大规模注册行为却值得影视媒体行业对相关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进行思考。

  一部好的影视作品可以带给观众无限的惊喜,作品中直抵人心的角色更能外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典型代表。这需要在法律上给予这些优秀作品以充分的保护,既要防止他们被别有用心的人恶意利用,又要赋予这些经典影视角色实质性的商品化权利,真正实现对优秀作品的保护、利用和传承。


初审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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