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审议中,部分常委会委员针对征地补偿相关条款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草案增加了对补偿方案组织听证等内容,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对此,矫勇委员建议再加一个条件,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多数被征地村民意愿的”,因为在实践中有许多这样的情况,征地补偿的方案看起来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是农民不一定接受。
矫勇委员举例说,比如大型水库水电站征地和移民安置方案,现在很多水电站都是在西部地区崇山峻岭之中,过去的法律规定是大农业安置、有土安置为主,但是现在对山区里的农民,找到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非常难,农民的长远生计不能得到保障。这样的安置虽然合法合规,但失地农民还是不满意,就产生了一些新型的安置方案。据此,矫勇委员建议,对于虽然符合法律法规,但群众不接受的情况,也要开听证会加以纠正。
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和宅基地用地,并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草案增加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景汉朝委员认为这样修改过于笼统、原则,难以实现修改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且不太符合“管理法”的特点和要求。建议按照问题导向要求,尽量将这种政策性的表述上升为法律表述,尽量将提倡性的规定变为确定性的规定,尽量将柔性的规定变为刚性的规定,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强制性和权威性。
针对修改稿中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的内容,矫勇委员建议增加一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所得原则上应该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并使用。”
矫勇委员解释说,因为在吉林、黑龙江等地调研时,农民反映较多的意见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以后,政府收取调节基金,调节基金各地收取的比例不一样,有的高达50%以上。
“对集体建设用地,中央之所以出这样的政策,允许出让和入市,就是为了搞活农村经济,让农民增收,如果地方政府再收取过高的出让调节基金,恐怕和中央政策的初衷是相反的。”矫勇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这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
“征地范围太宽、补偿标准偏低、征地程序不够规范,仍然是当前征地制度改革的三大难点和痛点。”刘海星委员建议加大后续监管的力度,让相关的操作细则和技术能力建设能够走在前面,避免因农民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引发相关的社会问题。
刘海星委员说,当前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对设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建议在法律制定中进一步回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坚守耕地红线、生态红线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创新农村用地的政策,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从而破解农村的地自己用不上用不好这个老大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