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他们的妈妈,没有做个好榜样,反而带去了负能量,不是一个合格的妈妈。我真的错了!”卷宗中的悔过书在鲜红刺眼的指印衬托下显得格外沉重。写下这份悔过书的是江苏省江阴市一所中学的出纳会计赵某。5年时间,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学校食堂公款共计46万余元,用于其丈夫开办的毛纺厂发放职工工资、生活费等。
该案是今年4月江苏省无锡市委巡察组在江阴市对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巡察时发现的一起挪用学生伙食费案。前期,我们江阴市检察院高度重视,派员提前介入,加强沟通衔接。作为办案团队一员,我对案件情况很清楚,但拿起卷宗进行审查时,还是不免唏嘘不已。
2008年,江阴市某实验中学成立,赵某担任学校出纳会计一职,负责学校经费收支、银行往来、发票报支、现金日记账等工作,同时负责保管学校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主办会计印章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等。生活中,赵某丈夫经营着自家的毛纺厂,二人育有两个孩子,家庭幸福,美满安稳。
2013年春节前,毛纺厂资金紧张,货款尚未回笼,可工人工资、生活费不能不发。在向朋友借钱无果的情况下,赵某打起了学校食堂资金的主意。“我想到了先从学校食堂账上挪用一些钱给工人发工资,等毛纺厂收到货款再归还回去。”赵某说。2013年1月18日,利用保管学校食堂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主办会计章以及现金支票的机会,赵某未经校领导同意,以备用金的名义从学校食堂账户上支取了5万元现金,拿回家给工人发放了工资。半个月后,赵某通过毛纺厂收到的承兑汇票,把挪用的资金归还到了学校食堂账户上。
初次尝到“甜头”后,在之后5年多时间里,毛纺厂一遇到资金周转困难,赵某便照此方法操作,救自家企业之急,陆续挪用学校食堂公款46万余元用于支付毛纺厂工人的工资和生活费等,学校食堂公款成了丈夫企业的“救急金”。直到2019年,无锡市委第五巡察组进驻赵某所在学校,要求她上交食堂账户银行对账单、食堂仓库出入库清单等材料时,赵某惊慌失措,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主动向巡察组交代了上述事实。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赵某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前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我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经过审查,我院以赵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向江阴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席上的赵某泣不成声,悔不当初。8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赵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