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馋想吃“野味”,就毒杀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近日,由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卢某、卢某明因非法狩猎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被责令承担生态修复及生态损坏评估鉴定费用。
2018年12月4日,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采桑湖管理站监控显示,东洞庭湖小西湖区域漂浮着大量疑似野生鸟类死体。通过对湖面搜索并捡拾鸟类死体,现场共发现52只野生鸟类死体,种类不一。经鉴定,死鸟体内均含有毒药呋喃丹成分。
原来,两天前,卢某带着两包呋喃丹乘坐父亲卢某明的趸船至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两门闸,因嘴馋想吃“野味”,后独自划船到趸船对面浅滩,向沿路湖水及浅滩投放呋喃丹。卢某明发现后,对卢某行为进行口头劝止,告知他这是保护区,不可投撒,但卢某不听劝阻,并将另一包呋喃丹交给卢某明,让他帮忙投撒,二人将药品投撒到小西湖东闸“四方凼”区域。同年12月13日,岳阳市森林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今年5月10日,父子俩投案自首。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卢某、卢某明投撒呋喃丹的行为致使52只野生鸟类死亡。经鉴定,死亡的鸟类中有雄性绿头鸭3只、罗纹鸭3只、绿翅鸭4只、斑嘴鸭12只、翘鼻麻鸭30只,均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人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狩猎,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构建生态环境的自然因素,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卢某二人明知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却仍用投毒方式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破坏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野生鸟类的生存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今年7月25日,君山区检察院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卢某二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卢某明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卢某、卢某明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6万元,生态损坏评估鉴定费用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