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与购砂者提前共谋,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寻求“保护伞”,形成在淮河河道非法采砂的利益链条。近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王克理等4人涉嫌非法采矿及王克理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在潘集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潘集区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王克理、王克新兄弟二人共同出资26万元购买一艘旧的12寸(泵尺寸)清淤船,2017年4月二人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艘18寸(泵尺寸)的采砂船。为牟取暴利,王克理、王克新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被告人丁士超、王新成等人操作采砂船,于2016年、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多次非法采砂共1.296万吨,并全部出售给陈明(淮南市潘集区河道局水政股原股长、区打击淮河非法采砂办公室原成员,另案处理),总计得款45.2万元。
王克理、王克新伙同丁士超、王新成为实施非法采砂的犯罪行为,组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淮河淮南段非法采砂,并向陈明行贿,通过陈明通风报信来逃避查处。其中,王克理负责收取卖砂款及对外联络,王克新负责联系买家、指挥采砂,丁士超、王新成负责操作采砂船采砂及望风,并领取高额工资。该集团私挖滥采河砂的行为,破坏了淮河流域整体生态环境,破坏河道原有形态,对河床及堤防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王克理等4人的刑事责任,其中王克理、王克新系首要分子,丁世超、王新成系从犯。
检察机关另外还指控,2017年11月,王克理购买一艘无证照的废旧采砂船,欲在淮河流域进行非法采砂作业,并聘用无船舶操作资质的吕某等3人在船上工作。2018年1月28日,经王克理安排,吕某3人操作该采砂船驶至八公山区钱湖码头附近时,吕某不慎落水溺亡。经调查认定,船舶所有人王克理未按照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擅自使用报废船舶改造船舶;未按照船员管理规定,聘用无资质人员上船操作,忽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未满足安全航行条件下进行航行,遇到紧急情况应急处置不当,应当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王克理的刑事责任。
潘集区检察院同时对王克理、王克新、丁士超、王新成、陈明等5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克理、王克新、丁士超、王新成等4人赔偿因非法采砂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45.2万元;判令包括陈明在内的5名被告人承担因非法采砂所产生的淮河生态修复费用383.86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王克理等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非法采矿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不属于恶势力集团、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王克理具有自首情节,王克理及其辩护人还认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辩双方为此进行了两轮辩论,公诉人从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作了有力反驳。各被告人均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当日,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