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蒋某达等2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意伤害罪等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蒋某达曾犯故意伤害罪获刑,其刑满释放后,于2009年回到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伙同原村委会主任陈某钦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取暴利。2013年2月,被告人蒋某达纠集人员殴打村民,强迫该村民将其位于梅阁村莲花山120亩土地的使用权以低价转包给蒋某达,并将莲花山开发成为生态园。后被告人蒋某达以莲花山为据点,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长期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确立组织强势地位,逐渐形成了以蒋某达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员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犯罪活动,聚敛巨额钱财;同时,通过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垄断土地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沙堆镇梅阁村一带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垄断区域猪肉交易市场,该涉黑组织组成“地下执法队”,采取恐吓、殴打、驱赶等手段,阻止外地商贩进入该地区贩卖猪肉,强迫当地商贩以高于周边地区的价格从指定购销站批发猪肉,累计非法获利超百万。梅阁村民委员会等6个被告单位,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同时受审。
庭审中,法院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21名被告人及6个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依法进行了最后陈述。最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等30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