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骑电动车搭载同事在快车道上逆行和摩托车相撞,导致同事死亡。近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4日9时31分许,赵某骑电动车搭载同事桂某沿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机动车道快车道,自东向西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谷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桂某、谷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骑行至此的赵某同事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交警赶至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桂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0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这起事故主要责任,谷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桂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同年8月20日,赵某赔偿桂某亲属2.5万元;12月20日,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害人桂某亲属对赵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搭载他人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因而发生一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赵某得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