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简单的诈骗案,公安机关总共认定了两笔犯罪事实,检察官围绕焦点证据细致审查,发现其中一笔并非犯罪嫌疑人实施,这使得犯罪嫌疑人程某的诈骗所得未达入罪标准。最终,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依法对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真正实施了这笔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刘某则被法院判处刑罚。
2017年10月,程某进入河南省兰考县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使用公司分发的微信号,按公司要求冒充女性添加男网友“谈恋爱”,引诱对方投资公司的相关产品骗取钱财。很快,程某便与江阴的涂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其间,程某虽没有骗涂某投资公司产品,但却以讨要恋爱礼物为由骗取涂某财物。后来,涂某发现被骗并报警。
2018年11月28日,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程某诈骗金额为3518元(包括一部价值2998元的手机、520元微信红包)。承办检察官李申在审阅案卷后认为,程某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便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的相关规定,程某开始同意认罪认罚,但检察官再次确认程某是否认罪时,其先是迟疑,而后又很快表示认罪。
李申察觉出异样,进一步讯问程某。程某这才表示:“我好像没有骗那520元的微信红包,之前记不太清才承认的。仔细回忆,2017年11月20日当天我就离开了公司,微信号上交公司后,自己再没使用过。”
李申敏感地意识到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辩解,因为根据被害人涂某的陈述和微信转账记录,他是在2017年11月22日转账520元红包给“女朋友”的。如果这520元微信红包并非程某所骗,那么程某就只骗得一部价值2998元的手机,诈骗数额未达到3000元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就不构成诈骗罪。
如此一来,520元的认定与否就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李申立即调整了审查方向,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围绕“520元微信红包”这个关键,制作补充侦查提纲,提出前往涉案公司调取程某离职证明等材料的意见。
公安机关赴兰考县调取到的该公司考勤数据显示,程某的离职时间确系2017年11月20日。但李申认为证据还比较单薄:“考勤属于自主打卡,不能完全证明程某没有实施这笔诈骗。”
为了进一步排除合理怀疑,李申再次调整审查方向,从这520元资金的走向入手,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诈骗微信号的账单记录,发现该微信号收到520元红包后,马上全额转出,收款人是“×龙”。经查,“×龙”是公司老板刘某的个人微信号。通过进一步讯问,刘某承认是自己在程某离职后,接手了微信号,继续骗取涂某。
李申随即将案件提请该院检委会讨论,大家一致认为,程某诈骗数额未达到3000元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018年12月24日,江阴市检察院依法对程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后江阴市公安局提出复议,该院另行指定承办人进行审查,并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于今年1月22日作出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决定。同时,该院将刘某诈骗520元红包的线索移交给兰考县检察院。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4月29日,当地法院以刘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