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1月23日讯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新阶段,要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实现新突破,取得新胜利,须更加注重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经过9个月不懈努力,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进展顺利,势头良好。当前,专项斗争正处于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新阶段。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实现新突破,取得新胜利,要更加注重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扫黑除恶要严格坚持法律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确保专项斗争不打折、不走样、不变形,就要严格坚持法律标准。我国刑法、“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软暴力”犯罪、涉黑财产、“保护伞”等的认定均作了明确规定。政法各部门在专项斗争中要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坚持证据裁判,落实疑罪从无,严格定罪标准,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既不能为体现“打早打小”、依法严惩,把本来不属于黑恶势力的犯罪分子人为“拔高”,戴上一顶“黑帽子”,不当扩大打击范围,也不能把本应依法“定黑”的犯罪分子降格处理,该“定黑”而不“定黑”,使之成为漏网之鱼,逃避法律追究。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涉案财产,既要充分运用判处罚金、依法追究、没收、罚款等多种手段,摧毁其经济基础,防止死灰复燃,又要坚持法律标准,准确区分涉黑恶财产和公民个人、公司企业等的合法财产,切实加强对合法财产的保护。
扫黑除恶要用足用好刑事政策。“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深刻领会和坚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这一政策积极运用到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中。根据黑恶势力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纠集者,以及保护伞,该判处重刑的,要依法判处重刑,始终保持对此类犯罪分子的高压严惩态势。同时,对于一般参加者,或者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该从宽的也要依法从宽,从而起到积极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的政策效果。当前个别地方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片面强调严厉打击,未能全面准确掌握专项斗争的政策要求。2018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程序,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归案后认罪认罚的,要依法兑现政策,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扫黑除恶要注重规范司法权力,切实保障人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贯彻了宪法精神,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近几年,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在注重程序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依法保障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完善了讯问制度,细化了律师会见制度,等等。政法各部门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将上述理念、原则和制度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坚决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等思想观念,在专项斗争中坚持讲法律、讲程序、讲证据、讲人权。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保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经过法定程序审查认定的证据为根据。当前一些地方反映辩护律师代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见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有关部门在执行刑事诉讼法上还存在“打折扣”现象,要及时纠正,确保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