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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贤成大厦案

2018-11-06 14: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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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董事长的吴贤成此时却突然变卦,拒绝履行董事会决议,拒不办理增加鸿昌公司为“贤成大厦”实际投资者的法律手续,同时也不再向大厦投资,并与鸿昌公司就股权纠纷提起了仲裁。

 

  鲁网11月6日讯

    案情简介

  深圳贤成大厦案被法律界称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行政诉讼第一案”。

  本案的起源要追溯到1988年。

  1988年12月5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中方深圳的4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方4家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贤成两合公司投入资金,合作兴建以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命名的“贤成大厦”。合同随后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并在工商局登记注册。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破土动工。大厦始建不久,吴贤成与香港鸿昌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王文洪签订了《股权合约》,约定双方各占50%的股权,共同投资兴建贤成大厦。同年12月1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公司执照,增加王文洪为公司副董事长。随后,王文洪开始向大厦投入资金,成为大厦建设的实际投资者。

  1992年6月,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投资各方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确认王文洪为法人代表的香港鸿昌公司投资的事实和实际投资者地位,决定签订经营“贤成大厦”的补充合同,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作为董事长的吴贤成此时却突然变卦,拒绝履行董事会决议,拒不办理增加鸿昌公司为“贤成大厦”实际投资者的法律手续,同时也不再向大厦投资,并与鸿昌公司就股权纠纷提起了仲裁。此举使“贤成大厦”因“断粮”而全面停工,直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到期时仍未能复工。

  1993年12月20日,泰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定其与鸿昌公司签订的共同投资兴建“贤成大厦”的协议无效,鸿昌公司在大厦中无实际股权。深圳分会于1994年8月1日作出裁决,认定鸿昌公司在“贤成大厦”中具有实际投资;在裁决作出30日内,泰方须协同中方4家投资者办理鸿昌公司作为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投资者的法律手续。裁决书同时确认,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此后,中方4家公司与鸿昌公司多次找到吴贤成,但吴贤成明确拒绝履行仲裁裁决。同年9月12日,中方4家公司的负责人与吴贤成进行了最后一次会谈,之后吴贤成便一去杳无踪影。

  1994年11月4日,在通知了泰方,但泰方代表没有到会的情况下,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规划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及中方4家公司、香港鸿昌公司代表召开协调会。会议形成处理意见:依法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以维护各方利益。同时由中方4家公司与鸿昌公司组成新公司继续建设大厦,新公司承担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债务。

  协调会后,深圳市工商局注销了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同时组成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了清算。中方4家公司与鸿昌公司合作成立了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贤成大厦”亦改名为“鸿昌广场”。在中港双方的通力合作下,工程迅速复工,并于一年后建成。

  1995年1月,在境外的吴贤成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和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和批准成立鸿昌广场有限公司及成立清算组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对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1997年8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批准成立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规定不符,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撤消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作出的上述三个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深圳市工商局和外资办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编后语

  一座当年被媒体称作“中华第一楼”的大厦引发的这起案件及最高司法机关的行政诉讼案,曾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被法律界称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行政诉讼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由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豪才担任审判长,与杨克佃、江必新、岳志强、赵大光、罗锁堂、胡兴儒6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著名法学家江平、应松年等分别作为不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长达6天的公开审理。庭审期间,中央各部委办、在京各大高校、有关外国使节以及深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等党政机关人员参加了旁听。新华社为此案专门刊发了通稿,境外媒体称这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不平凡的日子”。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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