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0月12日讯 近日,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省首例海洋环境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对招远市伟龙渔业有限公司在招远市辛庄镇海埠村以北(碧海仙庄度假村以西)未经批准实施填海施工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责任。
今年4月,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在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交办案件整改工作中发现,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招远市伟龙渔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建设小码头一案中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经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发现,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现场笔录记载项目施工单位是伟龙渔业公司,工程于2012年9月30日开工建设,工程位置在招远市辛庄镇海埠村海边以北(碧海仙庄度假村以西)海域。6月21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海域进行现场勘查,发现伟龙渔业有限公司以石料填海形成非透水式构筑物,在辛庄镇海埠村以北海边形成钳形临时停船码头。对此,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随后,招远市检察院成立了由检察长姜峰任组长的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统筹规划、沟通协调和督促指导。为明确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是否存在向上级海监机构说明情况并移交上级查处的情形,招远市检察院委托烟台市检察院向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调查函,查明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未向上级提报相关说明材料或申请移交查处。
经省、市检察院批准,6月25日,招远市检察院对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招远市伟龙渔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实施填海施工建设小码头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