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 > 法制频道 > 法制频道 > 权益保障 > 正文

论公证参与诉讼活动的现实性

2018-08-07 11:40 来源:法制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这样的时代背景为公证与诉讼协同创新提供了难得的时代契机,公证制度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应该成为参与诉讼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面深化和大力推动司法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以开放性架构吸纳社会力量,构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这样的时代背景为公证与诉讼协同创新提供了难得的时代契机,公证制度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应该成为参与诉讼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

  一、公证参与诉讼活动的机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法官素质、实现法官精英化和专业化,本轮司法改革决定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2014年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法官员额制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法官员额制度是我国法院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官员额制度的提出,符合我国司法工作和我国法院现状的,同时它也为法院内部人事干部制度改革、人员优化配置、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法院内部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逐步实施,对法官实行员额制度并不只是单纯的法官编制问题,怎样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官员额的比例,实现法官的整体优化,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要求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立案登记制,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实施立案登记制的要求。自5月1日人民法院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截至2017年3月31日,人民法院共登记立案1420余万件,同比增长28.44%。

  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法官员额制改革与立案登记制在并行推进的情况下,审判事务的传统运行模式严重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我国基层法院审判事务传统运行模式表现为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的运转均集中于法官或审判单元。为了破解“案多人少矛盾”,就要求审判事务管理要从先前的粗放式转变为精细化,将审判辅助事务与审判核心事务相互剥离开。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21号)就明确提出:“探索审判辅助性事务集中专门处理的工作制度,让法官专注于审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在“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中提到“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旨在通过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程序简化、文书瘦身,效率提升、公正提速,破解“案多人少”顽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意见》第19条提出:“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根据审判实际需要,在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审判业务等部门安排专门的审判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排期开庭、保全、鉴定评估、文书上网等审判辅助事务。”因此,审判事务运行从粗放转向精细为公证机构融入诉讼活动提供了机遇。

  二、公证参与诉讼活动的优势

  (一)制度优势

  设置和完善公证制度的目的建立在保障民法私权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对重大经济活动与公民重要法律行为的适度干预,以预防经济纠纷的产生和避免可能发生的矛盾,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公证在社会管理中有着法律知识、业务技巧、谈话艺术、法律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的优势,能够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发挥制度优势。

  (二)职能优势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而具有高度的社会公信力。特别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一直扮演个人合法财产传承和预防纠纷升级的重要角色,这也为公证机构参与社会治理打下了重要的社会基础。此外,公证执业地位的中立性和非营利性,有助于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公证员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始终坚持不偏不倚的立场,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对于公证机构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认同。

  (三)组织优势

  公证员是具有法律资格的执业人员,公证机构的辅助人员也都具备专业法律知识,专业素养使其具备承接公共法律服务的资质条件。尤其是,我国的公证制度沿袭大陆法系国家具有独立、强势的公证机构的传统,自上世纪80年代初公证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公证机构在全国自上而下,在国家、省、市、(区)县各个层次都普遍设立。《公证法》实施以来,全国公证机构按照合理规划、统筹布局的原则进行了整合,设立在市、(区)县两级,现全国有公证机构3000多家,到2014年全国公证队伍已发展到12700多人。规范合理的公证机构布局和逐步壮大的公证队伍,一方面犹如一根根毛细血管,广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和公民财产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为公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组织保障。

  (四)技术优势

  近年来,公证行业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应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办证信息录入、办证流程控制、办证质量监管等在公证信息平台上统一操作、规范运行,对办证全过程进行监督,取得明显成效。一些地方的公证机构还主动拥抱现代科技,自主研发了设计出符合时代要求和客户需求的服务方案和服务产品。例如,和法信公证云公司在“互联网+公证”方面积极探索,于2017年6月9日举办的首届“互联网+公证”创新大会上举行了“公证云电子数据公证保管2.0”及“公证签——电子合同公证平台”上线仪式。“公证签——电子合同公证平台”通过引入公证介入电子合同缔约过程,运用O2O线上线下一体化建设,实现对缔约全过程的监督提供集合同法律咨询、合同代书、身份认证、法律审查、签约公证、合同管理、通知送达、支付凭证保管、证据自助固定等在内的一站式电子合同法律服务,有效解决了传统电子合同签约主体身份难以认定、保管机制不健全易泄密及“取证难、举证难、质证难”等问题,打造完整的电子合同法律服务生态链,这不论对于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系还是对于推动诚信社会建设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公证机构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夯实了技术支撑。

  三、公证参与诉讼活动的保障

  公证机构参与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工作,其本质上就是提供司法服务。既然是服务,那就必然有人财物的投入才能保障运行,这是公证机构参与多元纠纷解决可持续运转的根本保障。

  (一)组织保障

  推动公证与诉讼的协同创新,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为此,需要坚持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多元共治的基本原则,协调各方力量保障公证机构参与纠纷调解、承接审判辅助事务。在中央层面,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部门,应当支持地方基层单位积极进行探索、尝试,尤其是作为各级法院指导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作为公证行业、公证机构管理部门的司法部,要及时给予指导,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在地方层面,地方党委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特别是经费保障方面要给予政策支持,对于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予以解决。

  (二)人才保障

  公证与诉讼的协同创新,关键在于人才的保障。公证作为专门的法律服务业,自身具有专业性和职业性的优势,在从事司法辅助事务的过程中,更需要继续发挥这一优势,将公证专业与诉讼事务相互融合,应加强人才保障建设。

  第一,建立司法辅助人员协会。为加强对从事审判辅助事务的公证人员的管理,有必要建立司法辅助人员协会,吸纳参与审判辅助事务的公证人员作为会员,以符合为会员活动服务为目标,尽可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充分尊重会员代表的意见,根据公证行业发展水平和会员的实际需求设计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应是知识型、专业化、能工作,真正为会员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二,建立人才定向委培机制。当前司法辅助事务外包工作中一项难题就是供给侧短板,市场中专业对口的司法辅助型人才储备不足。针对这一问题,协同中心也在筹划与当地职业高校联系,开设专门司法辅助专业课程,建立司法辅助型人才定向委培机制。

  第三,定期开展培训。尽管公证人员自身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专业人才,但在承接审判辅助业务时,仍然需要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承接司法辅助业务的项目和内容,设立专门的培训课程,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证机关相关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证机构相关人员的集中培训。

  第四,制定规范化操作指引。在承认公证与诉讼协同创新的大背景下,需要作为直接承接方的公证人员,作为公证主管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服务购买方的人民法院三方协调配合,制定公证参与诉讼协作的工作指南,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明确未来需改进的方向。

  (三)经费保障

  法院将审判辅助业务事务交由公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后,法院原先负责审判辅助事务的人员则得到解放。被解放的法院辅助人员可以回流到业务一线,更好地辅助法官从事核心审判业务,推动了法院人员分类改革和新型审判团队组建的顺利进行。因此,公证机构承担审判辅助事务以后,法院原先负责审判辅助业务事务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等相应经费应当从法院的年度经费中适当进行扣减。所扣减的部分经费用应当形成单独的财政预算,用于支付公证机构实施审判辅助事务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等。为此我们建议,将公证参与纠纷调解、负责实施审判辅助事务定性为政府购买司法服务,价格的计算主要考量成本,通过单列“司法专项费用”方式予以解决。

  (四)制度保障

  推动公证与诉讼的协同创新,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从当前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的公证机构在司法服务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绩,但是公证机构开展此类业务仍然面临一些障碍。因此,如果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这一模式,让各地公证机构充分参与到这项工作的开展中来,需要从司法改革的大局中统筹考虑,从公证制度改革与公证机构改革中统筹谋划,这需要从国家制度层面上予以明确。

  (五)宣传保障

  目前,法院系统内部没有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购买社会化服务,因此,应该加大力度,延伸广度,进一步探索社会化服务的购买模式。

  第一,加大力度,从内外机制磨合角度改变现有格局。在借鉴政府采购规则的同时,应从顶层设计入手,结合法院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相对规范的引入社会化服务的管理和指导制度;强化对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内部规范管理,统一引入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建立高效内部协调运作机制,提升社会化服务利用效率。解决对社会化服务的购买、管理、评估等工作分散,职责不清的问题。

  第二,扩展广度,在更多工作层面引入社会化服务。在司法辅助工作中应探索引入社会化服务的内容,主要是档案扫描上传、诉讼引导、速录等少数方面。建议在这个工作量集中的工作板块,持续性的探索,如探索引入专业送达,协助查找执行线索等。

  第三,充分运用新媒体手段,加强对“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工作的正面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公证机构承接司法辅助事务对认可度。及时总结推广全国各地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培树亮点,打造品牌,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初审编辑:李瑶瑶
分享到:
./W020180807421794134096.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