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1日,江苏省江阴市某街道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原主任张某受贿案一审开庭,我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在临近退休之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案情让人不胜唏嘘,而庭审中更是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
张某出生于1955年,是那个年代少有的知识分子。18岁参加工作,直至60岁退休,一路走来,付出了很多努力和艰辛。然而,张某在临近退休时却没能守住廉洁的底线。
2003年,张某开始担任江阴市某街道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主任,负责辖区内企业的专利申报、审核等工作。也正因为有此职权,张某认识了某专利事务所负责人唐某。2010年,唐某找到张某,称只要张某帮其介绍业务,就按高额比例给张某回扣。张某心想,自己马上就要退休,再不捞点就没机会了。就这样,他的心理防线一下子松懈下来,从最初收受几千、上万元,到后来的十万、几十万元,胃口越来越大。直到2016年3月,张某退休后,他贪婪地收下了退休前约定的最后一笔回扣款50万元。
办案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一直进行得非常顺利,但在庭审时,张某却突然辩解:“那50万元是退休后因为儿子新房要装修我向唐某借的钱,那时我已经没有职权,唐某怎么可能还给我送钱?而且,我还给唐某写了借条!”
面对庭上突如其来的翻供,我利用审查起诉阶段掌握的缜密证据,逐一列举质证,条分缕析,有力反驳了张某的辩解。第一,侦查阶段系张某主动提及此款项,其供述的时间早于证人证言。第二,张某此前的供述和行贿人唐某的证言均证实这50万元是回扣款,退休前张某表示数额太大比较危险,等退休后再拿。第三,证人证言证实,张某儿子的新房早已在2013年装修完毕,所谓需要钱装修,完全是张某虚构的由头。第四,张某书写的借条上并未注明利息和还款时间,直至案发他也无还款表示。
对于张某提出的自己是退休后收受钱款、并未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辩解(在审查起诉阶段他也曾提出过),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庭进行了释法说理:50万元赃款是2013年至2015年间,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唐某介绍业务,二人因此约定的数额,张某实际上已为唐某谋取了利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在铁一般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张某低下了头。4月28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
(讲述人系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