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潮流、中国国情、社会效果和治本之策等多方位考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并非万全之策。
据报道,3个月前,湖北省孝感市女孩小张在等电梯的时候,遭到男孩小黄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行凶者被警方抓捕后因其未满十四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快被释放。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反观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立法关于十四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设限,使得现实中对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的弊端日渐凸显。女孩小张的遭遇,再次引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社会呼声。
倡议者认为现在孩子大多早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遏制类似恶性事件发生,否则不但无助于其本人的改造,而且将产生示范效应。此前,民法总则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为刑事责任能力划分提供了参照。
对媒体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个案,容易让人产生严惩加害人的情绪共鸣,但是否以此作为实证依据,去修改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还需要进行审慎、理性的思考,不应感情用事,也不可操之过急。从国际潮流、中国国情、社会效果和治本之策等多方位考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并非万全之策。
目前,多数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定在了十四周岁(包括)以上。虽然有一些国家的起点偏低,但这些国家都存在独立的少年刑法和司法制度,对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干预处置,依照成年人刑事程序定罪处罚的只是少数案件。未成年人出现了问题,不简单地采用刑罚处罚,是当前国际社会的法治共识,符合国际刑法趋势。
诚然,与1979年刑法规定同样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近40年前相比,同龄未成年人的发育速度加快了,但作为社会的人,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年龄并未提前。相反,犯罪低龄化的出现,恰恰揭示了心智尚未健全的未成年人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认知和辨识能力依然欠缺。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制度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性质迥异,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变化。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确定的基点是尊重未成年人一定程度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刑事责任年龄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两者的法律内涵和要求不同,不能互相混淆。
本质上看,犯罪低龄化属社会问题,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如果随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当于把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转由未成年人自己来承担,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动辄入刑,不仅容易造成交叉感染,而且使可塑性很强的未成年人被贴上犯罪标签,反而有可能诱发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注重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事实上,专业、得当的教育和干预,可以使绝大多数问题未成年人的行为或心理偏差得到有效矫正。“多建一所学校,等于少建十所监狱。”因此,对于误入歧途甚至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不是放任与纵容,更不是简单地归入罪与罚,而应当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尤其应注重对于早期出现的儿童不良行为实施有效矫治,助其迷途知返。
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使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是对社会最好的保护。综上,当务之急是尽快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责任,完善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置机制,净化社会成长环境,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加大政府对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帮扶,推进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完善等,唯有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为孩子们的青春许一个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