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央视新闻报道,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一车主将车停放在公共绿化带上3个小时,执法人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简称《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对其开具了一张3230元的罚单。经过执法队员的解释,车主认识到了错误,并在当天缴纳了罚款。
违章停车被拍照、罚款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可相较于一般违停罚款200元的处罚而言,3230元的罚单的确可以算得上“高价”了。为此,有网友质疑处罚过高,可也有网友支持称赞,甚至留言评论“建议全国推广”。人们在评判某一政策或法律时,多习惯用朴素的正义观去评价,这是一项好政策、好法律得以被认可的感性基础;而真正能赋予一项政策或法律持久生命力的,则是它坚实的法理基础和不打折扣的贯彻执行。我们不妨从这个角度来评评此次龙岗区街道执法队的“高价”处罚。
《绿化条例》是2016年6月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这部条例制定的程序可以判断,这是一部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又属于设区的市,当然具有立法法所授予的地方立法权,且《绿化条例》聚焦的也是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等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范围。
从行政处罚的角度看,《绿化条例》在第七章中列举了数类处罚情形及处罚方式,此次报道中因占用6.46平方米绿地被处以“高价”罚款的处罚决定,便是依据该条例第46条和第69条作出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所以,《绿化条例》中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符合法律要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些网友质疑处罚数额过高,远远超过了交通法律法规对于违章停车的处罚规定,有“超范围处罚”之嫌。其实,在这次处罚中,龙岗区执法人员处罚的对象并不是违章停车行为,而是因违章停车而导致的绿地被损毁。行政处罚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此次事件中,龙岗区行政执法人员仅依据《绿化条例》对车主进行了罚款,并没有再次对其违章停车进行罚款处罚。
这样来看,笔者以为,深圳市龙岗区的这次“高价”处罚既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又有执法者坚决严肃的依法执行,值得借鉴。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的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把握好地方立法权的运用尺度,既考验着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立法智慧,也考验着基层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此次事件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传递出了一个积极信号,要用好地方立法权,对一些能够更好实现社会治理效果的地方性法规要能用、善用、敢用,对待事实清楚明确的违法行为也要能管、善管、敢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