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下称“草案”)将提交三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目前草案二审稿中涉及到通知删除、红旗规则和反通知规则。笔者认为,反通知制度可能会对互联网产业发展、网民合法权益保障和司法效率造成很大冲击,不宜写进民法典。
第一,严重侵害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原来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互联网权利人发现自己权利被侵害后,按照通知删除规则向平台发出通知,平台在接到有效通知后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到此为止,权利人的权利已经获得了满足,因为如果平台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中增加的反通知规则,实际是将原本一个通知能够完成的权利保障措施,变成了两个步骤。按照草案规定,权利人发出通知后,平台采取措施的同时,要将通知删除函转发给发布人,如果发布人发一个声明,证明自己的信息没有侵权的话,那么,皮球就又踢回到了权利人脚下。此时接到平台反通知的权利人,就必须在15天内向法院诉讼或向网信办等机构举报,否则,平台就会恢复发布人的信息。
这种反通知模式,对权利人来说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若想维权,最后还必须去法院。本来一个通知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现在不花几万块钱找个律师,不把互联网法院大门踏破看来是解决不了问题了。这样一来,网上维权岂非成本太高了?
第二,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按照草案规定,反通知一旦做出,权利人必须在15天之内要么到法院起诉,要么去网信办投诉举报,否则,侵权内容就要被恢复。目前我国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不足,网络自律组织和调解组织很多,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网络纠纷,化解矛盾,避免线上问题过多延续到线下。反通知规则一出,之前网络纠纷解决机制一切努力将化为泡影,因为没有上升到诉讼或举报的话,这个事情根本完不了;如果连简单的通知删除都需要必须经过法院裁判的话,那还有什么样的纠纷能够靠线上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呢?
民事侵权领域的反通知制度一旦实施,司法和行政资源将会面临无数诉累。同时,黑稿产业、职业勒索人、非法经营产业链也会借机复兴起来。
第三,阻碍互联网产业发展。按照草案规定,平台在反通知制度中的角色有以下几个:通知接收人、转通知发出者、反通知接收人、采取措施人、审核以上程序的人和恢复数据的人。反通知制度出来之后,互联网平台将增加三个新设主体义务,不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且还会转化成司法的前置性审查者。最终,通知人和被通知人的所有矛盾,都将被强加于平台之上,现有的法务团队人数肯定是不够用了,再增加几倍才能适应反通知制度所带来的诉累,可能要与纠纷量成正比。最终这些增加的成本,都会直接或间接转嫁到用户头上。
反通知制度诞生于知识产权领域,诞生之时自媒体、社交平台和电子商务尚未出世。在互联网产业进入下半场的时候,我国数据经济革命正值高潮期,立法必须回应经济发展问题和技术进步问题,至少不能阻碍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不能妨碍用户权益的保障,更不能将矛盾一并推向法院和政府机构。反通知制度早已过时,不能写入民法典变成产业发展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