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3日,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该院再审检察建议,经过再审,作出判决:鲁某所涉案件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其不具有财产担保责任,他不用再担心自己的房子会被拍卖了。
鲁某一直以经商为生,2017年5月,因资金周转困难,就想将自己在武汉市江岸区的一处房产变卖,便联系邻居雷某拿回自己的房产证。由于一直找不到雷某,他便到了房管局,却发现自己的房屋成了一起贷款的担保财产,且2016年12月所涉案件已经判决,法院判处鲁某以其上述房产承担担保责任,银行对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未能联系上鲁某,法院对此次判决进行了公开送达。
鲁某到法院了解后,发现是雷某拿着自己的委托书、公证书等到某银行为黄石市一电器销售公司及张某、余某担保贷款,还与该银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这就是法院判决的依据。鲁某认为自己没有委托雷某将房产抵押担保贷款,便于2018年4月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鲁某与银行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不承担财产担保责任,但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2018年10月,鲁某来到下陆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称他根本没有委托雷某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为电器销售公司及张某、余某贷款作担保,也未在银行抵押合同上签字,是雷某冒充自己,私自将其房屋为他人贷款作担保,请求检察院对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进行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
下陆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受理了鲁某的监督申请。承办检察官仔细审阅了法院一审案卷,分析了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证据、事实和鲁某申请监督的理由,多次找到法院、原告及被告,对该案相关事实和证据资料进行甄别核对,发现案件存在疑点。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原被告个人最高额贷款和房产抵押担保合同时,发现该银行与电器销售公司及张某、余某的贷款基本属实。承办检察官询问原告银行贷款经办人,证实鲁某未到银行,是雷某拿着委托书、公证书、房产证、户口本等文书到银行办理的个人最高额贷款手续。承办检察官通过调查还发现,雷某还在2015年9月28日以其本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这份合同的抵押物也是鲁某的这套房产。
于是,承办检察官再次审查了案卷,查看了委托书、公证书等文书,发现文书中有多处错别字,检察官心里产生了疑问。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三赴武汉市展开调查,走访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后,发现2013年9月鲁某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委托期限为一年,并将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一并交给雷某,委托雷某在这一年之内办理江岸区该房产的买卖、抵押登记事项。
委托期限到期后,雷某未将这些证件交还给鲁某。2015年9月,雷某在帮电器销售公司及张某、余某作担保贷款时,仿照手中的委托书、公证书样式,伪造鲁某为期三年的委托公证文书,并以鲁某的代理人名义的与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将鲁某的房屋抵押给银行。承办检察官将涉案的委托书、公证书提交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委托书、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书署名中的鲁某名字和指印均不是其本人所留,委托书和公证书系雷某伪造。据此,办案检察官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不是鲁某的真实意思表现,鲁某不应为某电器公司及张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12月13日,下陆区检察院以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鲁某提交的新证据能证实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并非鲁某真实意思表示,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9年4月8日,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经过再审,8月15日,法院对此案作出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