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王提村一村民经过一口枯井附近时,听到井内传出呻吟声,其在井内发现一男童后报警,男童24日不慎坠井被困,被发现时已被困近30小时,所幸男孩得救了(8月28日澎湃新闻)。
不少网友感慨“孩子命大”,幸好是有人路过报警了,要不然就是第二个“聪聪”。2016年11月10日河北省蠡县的男孩聪聪没有这么幸运,他被发现时已被困在井底107个小时,当救援人员在40多米深的井底发现他时,已经没有生命迹象。当细数近些年的枯井吃人事件,会发现幸运的有,不幸的也大有人在。为此,媒体不断呼吁“不要让悲剧再次上演”,可当陷阱再次发威,人们只能祈祷幸运降临,奇迹发生?
根据各地媒体公开报道粗略统计,自2015年至今,意外坠井事件达到31起,33名坠井者,近8成是儿童,近4成生命最终未能被挽救。枯井吃人事件多发生在农村地区,河北、河南、山东、内蒙古、山西、江苏均曾发生过。可至今,未见一个地方作出针对性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对枯井吃人事件追责,首先要追究管理人的责任,可谁是管理人呢?在挖井打井相对自发,并没有在册统计工作的前提下,“按常理,谁挖井谁管理,废弃枯井产权归谁就由谁管理”。如果找不到枯井的管理人,怎么办?对当地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应该承担起管理工作,因为维护地方群众生命安全,责无旁贷,不能放任无主状态长期存在。
责任到位,就倒逼管理主体承担起预防的责任。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枯井,应投入力量进行填埋等处理。这样的工作不能以放置一个提醒牌子或者简单的覆盖物了事。多个事件证实,时间长了,覆盖物被挪移,行人夜间不慎落入的情况,仍会发生。有必要统一填埋标准,确保万无一失。
另外,枯井吃人事件不断发生,也证实了不少地方对辖区内井的分布、废弃状态等一概不掌握,让枯井处于这样无防备、无管理的状态,无异于让辖区群众人身安全无保障。当越来越多的地方开通自来水,越来越多的井被废弃不用,枯井及周边地区荒芜,很容易成为危险之地。因此,管理主体有必要对之前的枯井进行走访登记统计,为了安全保障,日后新打井应设置登记环节,便于地方政府部门或基层组织掌握枯井情况,建立“枯井地图”,逐一进行填埋等处理,最终将枯井吃人的问题解决掉。
不能让枯井继续变陷阱害人,需要有人去做且做好消灭陷阱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