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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应走向规范化

2019-08-27 15:54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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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推动建立公安机关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再次引起关注。应当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是强化公诉职能的自然选择,以证据为主要抓手,将加强公诉效果设置为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目标方向,尽早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

   

  《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推动建立公安机关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再次引起关注。笔者认为,长期的立法演进和实践经验表明,可以跨越“有无”之争,迈进如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新研究阶段。应当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是强化公诉职能的自然选择,以证据为主要抓手,将加强公诉效果设置为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目标方向,尽早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三点新理由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存在充分的理论根据和实践基础,其中,非常重要的方面集中体现于诉讼价值的衡量和取舍。新形势下出现了三点新理由,大幅增强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其一,政策指引。“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基本准则,其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检察机关适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可以从取证源头上提升控诉证据的质量,是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的有力措施。

  其二,制度支撑。基于庭审实质化的迫切需要,提高控诉质量已经不再是检察机关一家的呼声,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这些制度说明公安机关也认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可以作为提高侦查质量的重要手段,在提前介入的制度安排上达成了必要的引导侦查取证共识。

  其三,民意要求。自媒体的高度发达为信息传播提供了便利,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往往能够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一方面,群众期待在这些案件中感受到充分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案件处理又对公检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表明了重视民意的基本态度,也便于更加审慎地处理案件。另外,侦查阶段是刑事舆情的主要高发期,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促进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可以降低公众焦虑,恢复社会秩序,达成较好的社会效果。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职权属性逐渐明朗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权力属性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理论问题,它是介入的合法性基础。我国对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的权力属性认识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时至今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审前程序中的权力定位已经逐渐明朗。

  首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顶层设计明确偏重于公诉权。比如,《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从公诉角度提出有必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将引导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并列,构成立体型的“检察机关审前程序作用工作机制”,这三项工作其实延续了之前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主要手段,而且内容更加规范化和体系化,标志着检察权在审前程序阶段完成从“点”到“线”到“面”的布局调整,公诉权在这一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的顶层设计格局已经基本确立。

  其次,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目的重在优化公诉职能。无论是“引导侦查取证”,还是当前的“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目的均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能。在实际运作中,检察机关适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其工作性质更像是审查起诉环节中准备证据工作的自然延伸。

  事实上,以公诉权作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权力来源,推动建立公安机关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将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凝聚到如何做好庭审公诉工作的共同目标上,有利于开拓审前程度阶段检察工作新局面,意义不可小觑。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制度构想

  在设计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其一,区分引导取证和诉讼监督。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最新的内设机构改革要求同一办案部门既负责公诉又负责侦查监督,但这并不影响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这一具体制度的价值取向上更倾向于强调公诉职能。可以通过其他制度加强诉讼监督,消弭提前介入会削弱侦查监督的质疑。

  其二,案件范围应当有一定的灵活性。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进一步细分是制度构建的重点和难点,实践中分歧较大。笔者认为,应当避免以罪名、情节等单一指标作为标准,有必要构建起多元化的标准体系,具体可包括:一是案件的社会影响,如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二是案件的严重程度,如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是案件的复杂程度,如新类型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案件、罪与非罪不明晰案件等;四是刑事政策要求,如涉黑涉恶案件等;五是检警双方都认为有必要介入的案件。

  其三,介入的时间可以适度提前。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时间一般较晚,为了更好地引导侦查取证,不宜对介入时间作过多限制,应当提前至立案以后为宜,具体可由办案机关根据个案自由裁量。

  总之,推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走向规范化,应当正视国情,着力形成新型检警关系,争取更多共识,共同发力,以期尽早完成制度构建。


初审编辑: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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